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2-11 1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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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2〕27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玉财农〔2022〕2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是惠民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以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和提高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为根本要求,认真推进补贴政策落实。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耕地保护举措,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切实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三、补贴对象
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鼓励各地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补贴依据
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以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为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耕地用途变更不得享受贴政策的情形。
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五、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核实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对照耕地实际用途情况,仔细排查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严格落实面积申报、核实、公示、审定等程序。
1.村级初核公示
2.乡级复核公示
3.县级核实审定
(二)补贴资金核算兑付流程
1.补贴信息核实
2.补贴资金公示
3.补贴资金审核
4.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5.补贴资金发放
6.发放结果反馈和处理
六、工作步骤
(一)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新平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
(二)2023年3月6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采集、录入、复核、公示等工作。
(三)2023年3月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审定。根据审定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额度测算亩均补贴标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完成补贴发放方案制定,待中央资金拨付至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及时报批。
(四)2023年4月21日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要求,完成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
(五)2023年6月25日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清算资金兑付情况、组建材料报账(填报附件3、4、5)、归纳做法经验,作出绩效评价,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送相关部门。
政策原文:
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qtwjxpxzfadmin/20230211/1451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