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按照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县制定的《云南新平轻工产业园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新政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有效推进评估工作,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司法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组,负责《办法》的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目的、主要内容及评估方式、步骤,遵循合法依规、公正客观、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实施部门自查、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和县司法局法制股统一审议等方式,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了《云南新平轻工产业园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办法》相关规定与上位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相抵触。《云南新平轻工产业园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第八条税收贡献扶持规定“入驻轻工产业园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每户企业年度交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按比例给予入驻企业扶持。即第一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80%,第二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70%,第三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60%,第四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50%,第五年扶持县级留成部分40%”。以上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第二章审查标准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 (二)合理性评价 《办法》设定的权力和责任相当,奖励对象权利和义务一致,但相关税收优惠措施的优惠条件偏高。在公平、公开原则方面,如上文合法性评价所述,涉嫌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 (三)操作性评价 《办法》详细列明厂房租金、设备购置、税收贡献、上台阶等扶持政策及扶持兑现的具体程序,具体可行,程序正当,易于操作。 (四)规范性评价 《办法》分项目准入、项目扶持、扶持兑现、附则4个章节,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较为规范。 (五)协调性评价 在与上级及同级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方面,如上文合法性评价所述,《办法》涉嫌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 三、《办法》贯彻落实存在的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进一步夯实了我国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根基。《办法》涉嫌不符合《公平性审查条例》有关规定,且实施以来整体上达不到预期目标。 四、《办法》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印发实施以来,在各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规范了新平轻工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入驻园区县城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建房,但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冲突,并存在着一系列的上述问题。 经向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反复研究,一致建议废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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