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4-01 10:04   点击率:0打印】【关闭

玉溪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玉溪市评标专家管理,促进招投标信 用体系建设,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根据《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南省进 场交易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指引(2024 9 25 日修订)》和《关于印发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所在地位于玉溪市行政辖区内的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上款所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登记、认定、处理、公开及考评,适用本办法。评标专家评标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行为规范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评标专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对全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对管理行政区域内开展评标评审活动中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处理,并将相关结果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局。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见证、记录本场所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制度,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登记表 (详见附件)。

第四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认定考评施行积分制。

(一)专家入库成为正式评标专家时获得初始积分 100 分,考核周期为 2 年,不良行为积分达到 20 分及以上的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处理。

(二)不良行为记分周期届满后消减 20 分,剩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六条 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扣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每次扣 10 分;经现场监督人员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扣 20 分。

(二)在独立评分环节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每次扣 20 分。

(三)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先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才能否决其投标的,评标专家未询标就否决投标的,每次扣 10 分。

(四)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每次扣 10 分。

(五)发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每次扣 10 分。不按规定对评标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及不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的,每次扣 10 分。

(六)在评标过程中,怠于履行评标职责,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结论,不集中精力评审投标文件等非外部原因情况而导致评标效率低下的,每次扣10分。

(七)未携带个人有效数字证书和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进入评标室影响正常评标的,扣 10 分。不按要求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 10 分。独立评标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出现串岗的,扣 10 分。

(八)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每次扣 10 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扣 20 分。

第七条 评标专家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扣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扣 10 分。无故缺席且未请假的,扣 30 分。

其中,在评标开始前(以通知的评标开始时间为准)60 分钟及以上请假的,扣 5 分﹔在评标开始前 60 分钟内请假的,扣10 分。

(二)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每次扣 40 分。

(三)评标过程中接触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而未保密的,每次扣 20 分。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扣 40 分。

(四)评标迟到 15 分钟以内的,扣 10 分;迟到 15 分钟及以上 30 分钟以内的,扣 20 分;迟到 30 分钟及以上的,扣 25 分;迟到 60 分钟以上的,将拒绝其签到并按迟到 30 分钟以上扣分。回复不再参加评标的,将拒绝其签到并按无故缺席且未请假处理,扣 30 分。

(五)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每次扣 5 分。携带手机等具有收发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扣 40 分。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 学习和培训的,每次扣 10 分。

(七)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规定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每次扣 5 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的,每次扣 10 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背职业道德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扣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包括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每次扣 20 分。

(二)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每次扣 20 分。

(三)索要超过省级指定标准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每次扣 10 分;索要合理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的,每次扣 20 分。

(四)接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评标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的,每次扣 10 分,情节严重的扣 20 分,情况特别严重,影响公平性评审或评标结果的,一次性扣 40 分。

(五)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每查实 1 次扣20 分。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人员管理的,每次扣 5 分;拒不配合开展实名认证,冲击门禁系统的,每次扣 10 分;发生肢体冲突或言语攻击现场管理人员的,每次扣 20 分。

(七)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改的,扣 10 分。

(八)因违法违纪被相关部门处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应担任专家的情形未及时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局的,扣 40 分。

(九)其他违背评标职业道德,影响评标的,每次扣 10 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 20 分。

第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不

良行为的,由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认定不良行为并记分。

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 家自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经异议维持不良行为认定的,由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局进行扣分。

第十条 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扣分达到 10 分以上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公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和公示期限等。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的公示期限为 6 个月,自发布公示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后转入后台保存。被公示的评标专家,市公共资源交易局须向其工作单位抄送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以下文书中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评标专家存在办法第六条行为的,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扣除相应分值:

(一)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三)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

(四)有效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 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市公共资源交易局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一个聘期内评标专家积分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暂停 6 个月评标。暂停评标时长在同一聘期内的,恢复评标后积分恢复至 80 分,从恢复之日起重新考核,积分再次降至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的,取消聘用,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评标专家。暂停评标时长超出一个聘期的,可以在恢复后一个月内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即续聘,积分恢复至 100 分。

第十五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亮灯方式向评标专家进行积分预警,积分 80 分及以上亮绿灯,6079 分亮黄灯,60 分以下亮红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正当理由”是指评标专家出现特殊情况时未及时向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得到许可就采取的影响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评标见证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或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反映后,应及时与被发现、被反映的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提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分建议,及时向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局提交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登记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应配合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该场次评标结束后当场向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反映表(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业主代表专家。业主代表专家发生上述不良行为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局抄送其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能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 12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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