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 立法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是深化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立法目的 1.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2.加强和防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4.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手段的定义 1.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2.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3.什么是“软暴力”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 1.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2.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 3.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 4.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 5.惩防井举、标本兼治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预防和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二、案件办理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1.以事实为根据;2.以法律为准绳;3.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1.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2.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3种情形: 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3.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孽息,收益。 四、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相关法律责任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进行罚款等。 6.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请登录www.12337.gov.cn) 县扫黑办:0877-7012881 县公安局:0877-7019110 县检察院:0877-7771706 新平县扫黑办(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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