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沙镇关于村规民约的几点思考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7-12 09:07   点击率:294打印】【关闭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以道德传统为基础,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制定并遵守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表现,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种形式。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处理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村规民约虽已制定成文,但其执行效果并不令人如意,究其原因:

一、盲目立“规”,难适应时代发展。制定村规民约,旨在解决特定时期农村社会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等方面突出的、迫切的实际问题,通过约定逐步实现和观念不断普及,形成改善问题的长期效应。村规民约需要顺应时代和区域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和修正。但实际上,村规民约普遍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或者生硬套用“模板”制定,成为不为群众所维护的“官约”,或者贴在墙上的形式化标志,而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一定是集村民智慧聚群众意见形成的,一定是通过村民会议审议确定的。真正有效的村规民约,就是群众自己定规则管自己,说的是百姓话,讲的是百姓理,管的是百姓事。

二、对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度均衡不一,并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村规民约作为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关键在于是否能严格监督执行,建立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对村规民约的执行尤为重要,村规民约是群众管理群众的方式,可以发挥群众的力量,探索成立由村里德高望重的人、村里的能人、贤士等组成监督委员会。由他们进行监督村民的执行,村民容易接受和认可。同时 还要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如服务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更好发挥村民自治效果。

三、重罚轻教,教育功能缺失。村规民约制定的目的是约束村民的行为、重树规则意识,让村规民约行成习惯,达成共性。但目前重罚轻教的情况突出,违反村规民约仅仅靠重罚,而不教育,村民心中并不真的理解和认同村规民约,反而会产生成很强的抵触心理,久而久之村规民约便会失去民心,一个规则失民心则不久矣。所以在对于违规者应该重教,轻罚,切误本末倒置。

村规民约是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以及修改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乡村的社会治理必然会存在不少法律管不了的事情,比如民俗、伦理等,而村规民约正是法治建设的有益补充。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改善农村环境面貌,树立良好精神风貌,加快民主法治进程,激发农村活力,改善民生民利,促进农村和谐有积极作用,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推动村规民约的落地见效,形成尚诚、重孝、倡俭、践勤、崇和的社会认识和浓厚氛围,打造文明、健康、向上的良好农村新民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向善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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