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离婚冷静期的界定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22 09:11   点击率:36打印】【关闭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早上,当事人陈先生和李小姐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持有效的证件材料共同到台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登记增加了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同时,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须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告诉他们:“你们的离婚冷静期是2021年1月26日开始计算的。离婚冷静期的届满日期是2021年2月24日,如无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双方应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陈先生满脸疑惑,问工作人员:“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如何界定?其计算方法怎样?”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精神,离婚冷静期是指自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典型意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置了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目的是更好地给感情未彻底破裂的夫妻设置一个缓冲带,让双方有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努力,以解决夫妻因一时冲动,办理离婚后又后悔不及。离婚冷静期避免了情绪化离婚,有利婚姻家庭稳定。法尚理性,以此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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