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好水资源防治水善的发生,保障建兴乡各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的用水安全,促进建兴乡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结合建兴乡集镇实际,特制定建兴乡农村用水管理制度:望在建兴乡的所有农户自觉遵守执行。 第一条 所管辖的对象:建兴乡所有农户的人畜饮水 第二条 所管辖的范围:主要负责建兴乡所有农户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第1款:向水户、用水单位宣传、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权利 第2款:有向用水户,用水单位收缴水费的权利。 第3款:带头遵守维护管水制度的权利 第4款: 向用水户、用水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 第5款:及时跟用水户、用水单位维修管道的义务 第四条 用水户、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1款:用水单位有向管水委员会反映管委会成员工作不负责任的权利 第2款:有监督管委会工作的权利 第3款:用水单位有按时缴纳水费的义务 第5款:所有农户征收水费均为0.8元/立方米 第六条 所收水费主要用于主管维修材料费,供水管理人员的务工补贴,以及工具费 第七条 水管站每年向用水户、用水单位详细公布一次收支账务。所结余的资金管理人员不得私分,用于次年使用。 第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排,不得推诿扯皮。 第九条 有关管道的维修 第1款:主管破损的材料水管站负责、维修费由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第2款:各农户的分户管破损、由各农户自行出材料费,维修一个水龙头5元,维修一个直接4元。一个湾接4元、一个三通6元、一个阀闸8元,一个水表10元 第十条 对不缴纳水费的用户、用水单位、按以下处理 第1款:用水户必须在供水管理人员收缴水费7日内交清水费。 第2款:在7日之内不交清水费的,供水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对用水户供水,供水管理人员可采用赌头将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水堵上。供其他用水户用水(特殊情况的除外即全户外出户) 第3款:用水户超出7日内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费的交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部分2/1000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4款:拒不缴纳水费的用户供水管理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用水户、用水单位管道出现破损或发生障碍,供水管理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和管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用水户进层水管、闸阀、龙头、水表。只能由供水管理人员安装。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拉乱接。一经发现管委会有权强制撤出,并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对偷水、漏水不及时报水管站的,一经发现,处200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所收水费单据一律由建兴乡水管站免费提供正式单据 第十五条:对集镇人饮改造结束时,重新修房,需安装水表的农户和单位,每户交300元的安装费,所有材料自行购买。 第十六条 农村人饮改造结束后,统一按新安水表计数。以前水表上的数据、一律作废。 第十七条 此制度由建兴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此制度较各用水户讨论,定稿后执行 第十九条 此制度发至各用水户、各用水单位。 建兴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