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打‘老虎’”“监察全覆盖就是办案全覆盖”……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不少人心存疑惑甚至误解。 其实,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决不只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是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位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基础,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国家监察的短板,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落实它们的双重职责。 党内监督的方式包括党委(党组)的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以及纪委的执纪监督、派驻监督、信访监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制度、审查监督、通报曝光制度等。党内监督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纪检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也都适用于国家监察的监督。一定要准确把握、高度重视监察委员会的日常监督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严格监督本身就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廉政教育的根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讲规矩、守法律成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国家监察同党内监督一样,要把握“树木”和“森林”,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依照监察法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我们面对的大量问题不是犯罪,而是违纪违法,“四种形态”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同样适用。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锋芒和针对性,综合把握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抓常、抓细、抓长,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红脸出汗、拉拉袖子提个醒,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通过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作者:张自泽 昵称:南极小企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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