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中共玉溪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溪市“兴玉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玉党人才〔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玉溪市民政局对原实施细则《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玉民发〔2019〕72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玉溪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有助于提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激励机制,为加强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 (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 (二)《中共玉溪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溪市“兴玉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玉党人才〔2022〕1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9条,包括:对象范围、条件时限、登记审核、证书管理、培养激励、信息公开和2个附件。 (一)对象范围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对象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隶属于玉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二)登记时限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三)登记审核 市级民政部门为本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受理审核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级民政部门做好所属辖区登记的宣传动员、登记指引等相关工作。已核准登记的社会工作者需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四)证书管理 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若证书遗失,携带身份证明到市级民政部门补办。 (五)培养激励 社会工作者培养激励政策,按照市级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执行。 四、《实施细则》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及未尽事宜由玉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19年6月17日印发的《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玉民发〔2019〕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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