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10-18 16:10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吴正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解决农村地区因政策限制群众难以办理户口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调研并召开联席会议,找准农村居民落户难问题

202435日至520日,新平县公安局副局长普家朝同志组织治安大队领导和民警赴建兴乡开展调研,将建兴乡辖区内农村居民落户难和少数未成年儿童落户难问题原因上报治安大队,找准真正造成农村居民落户难的问题症结。经了解,造成农村居民落户难的原因为:

(一)因地质灾害、扶贫等异地搬迁未明确相关土地、房屋和落户等配套政策造成居民落户困难。

(二)因个人自由迁徙造成居民落户难。

(三)因现行农村迁移落户政策造成部分人员在农村落户难。

(四)未成年儿童还有7名未落户。

1.非婚生未成年儿童出生后母亲离家出走,要求与父亲落户,经过亲子鉴定后双方无血缘关系。(王会,中寨村委会菜家寨小组,亲子鉴定结果:无血缘关系)。

2.未成年儿童母亲为外国人,现下落不明,经与父亲做亲子鉴定后无血缘关系,不具有中国国籍,无法落户(刘欣雨,建兴村红村小组)。

3.非婚生未成年儿童父亲不做亲子鉴定,无法按照程序进行落户(鲁天福,中寨村委会椎栗林小组;罗成林,盘龙村委会石头寨;刘润琪,盘龙村委会中黑蟆塘;罗天福,磨味村委会上云盘小组)。

4.系捡拾弃婴(李太祥,磨味村委会上马宗山小组),向民政部门申请但未取得《收养证》。

二、造成村民办理户籍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没有配套制定异地搬迁后行政区划和公安户籍管理政策。一是政府在制定异地搬迁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行政区划调整、公安户籍管理等因素,只是着眼于实际搬迁工作,搬迁后行政区划还是沿用原来的行政管辖,出现整个村委会或几个自然村搬迁到其他村(社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但行政管辖没有随着实际居住地调整行政管辖权。二是整体或部分搬迁后,因行政区划未随着搬迁进行合理调整,公安户籍管理无法进行整体或部分调整,出现人户分离情况,给搬迁村民带来不便。

(二)整体搬迁后土地、住房等政策不明确。整体搬迁后在原居住地的土地和搬迁地的住房,因在搬迁前没有明确过相关的政策,也没有及时办理证照,按照2019年新出台的《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农村迁移必须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给搬迁村民在办理迁移户籍业务时带来困难。

(三)城乡属性没有及时进行调整。政府在制定整体搬迁政策时,没有进行搬迁后的行政区划调整,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公安户籍配套政策,之后统计部门也没有进行适时的城乡属性调整,最终造成部分群众在户口迁移、就学等方面出现问题。

(四)非法建盖房屋,无法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因个人自由迁徙后,建盖的房屋因未履行合法建盖审批手续,无法取得合法所有权证,最终无法提供迁移必备材料,无法办理户口迁移。

三、现行政策适用情况

(一)城乡属性。2009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2016年云南省公安厅对全省进行了城乡属性调整。

(二)户籍政策。2019年云南省公安厅发布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云公规﹝20191号),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业务中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云公治﹝2019108号)执行,规范中对于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和乡村地区户口迁移两种情形,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导致部分人员结婚后配偶无法正常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四、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落户难问题措施办法

因造成农村居民落户难问题主要是因为无法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适用落户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涉及的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居民户籍办理问题。

(一)商请县统计局对部分行政村社城乡属性进行调整。认真梳理整体搬迁的村组,对已经整体搬迁到各乡镇集镇区域实际居住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城乡属性。

(二)理顺行政区划归属,强化户籍管理。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混乱行政区划情况,理顺行政区划归属,对各种因素造成整体搬迁的,协调解决因行政区划变动出现的户籍管理难题。

(三)商请县农业农村局完善农村两权证书。对搬迁点土地性质已经完成转换的,由各乡镇(街道)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手续后,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居民自行建盖房屋,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基权属来源清楚,非抢占、强占其他土地使用权人面积,无争议,符合一户一宅和占用地面积标准,地类用途属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及乡村规划且不影响消防、防洪、通行等基本条件的,按照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手续后,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商请县自然资源局对搬迁点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1.对于土地性质已经转化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办理相关宅基地审批手续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2.对于土地性质尚未进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各乡镇(街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性质转为建设用地后各乡镇(街道)按照程序完善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群众持审批材料等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商请县民政局对搬迁点命名和编制门牌。对于因地质灾害、扶贫搬迁点未进行命名和门牌编制的,由县民政局按照规定进行命名,并牵头协调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门牌,为办理户籍等社会管理事务提供条件。

(六)商请各乡镇统一提供迁户政策文件依据。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提供各搬迁点当时政府制定的搬迁政策文件和名册,方便农村居民办理户籍业务。

(七)积极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进一步简化“两权证”等落户材料

1.按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公治2021164号)和玉溪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厅<关于解决峨山县化念镇移民婚迁落户及分户问题的批复>》(玉公治传〔2022197号)文件和批复精神,简化“两权证”等有关证明材料,搬迁群众落户所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不动产权证,可以简化为只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对于政府因地质灾害、扶贫搬迁人员,在暂时不能提供搬迁地房屋产权证书时,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提供当时政府制定的搬迁政策文件和名册,本人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接迁落户手续。

3.在农村原籍地实际居住满半年并申请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的人员,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居住情况后办理。农村籍大学生、退役军人返原籍地就业创业的,提供就业创业证明后,不受实际居住满半年的落户限制。

五、落实未成年儿童落户措施

根据未成年儿童未落户的难点,由乡综治中心协同配合建兴派出所开展未落户问题落实,针对不同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落户材料。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由治安大队商请县民政局等部门共同解决。

(一)对于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做亲子鉴定的。商请建兴乡党委政府和民政等部门给予适当经济扶助,完成亲子鉴定,确有血缘关系的尽快给予落户。

(二)属捡拾弃婴的。商请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长期监护义务,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满60日后,向建兴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对育婴做打拐鉴定后未发现其血缘关系人,将其落为存疑人员,户口落入社区公共户或派出所直管公共户。

(三)对于未成年人来源清楚,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经亲子鉴定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查找到其亲生母亲后,通过说服教育工作,主动与母亲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请他们协同配合将未成年人随母落户。

(四)未成年人母亲属外国人的。在查找不到未成年人亲生父亲的情况下,努力查找其亲生母亲,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如何办理。

因此项工作涉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统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且土地性质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问题较为复杂,县公安局不便于协调解决,建议根据职能职责,由县直相关部门完善解决。

 

 

                

                            2024922

(联系人及电话:赵南宏  139877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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