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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11-07 15:11   点击率:29打印】【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 2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8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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