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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4项配套制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7-14 00:07   点击率:305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高效务实、民主公开、公正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事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的事务。涉及两位副县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县长牵头办理或由县长指定一位副县长牵头办理。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制,既明确分工,又协作配合。

  县长外出学习考察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部署要求,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紧紧围绕绿色矿冶集聚区、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中国花腰傣文化旅游目的地发展定位,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新平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十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地方繁荣稳定,努力构建平安新平、法治新平、和谐新平。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  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把防范和化解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管控债务规模、规范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牢牢盯住风险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协调和服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第十四条  紧盯群众关心关注的领域,进一步持续用力、加大投入、改善民生、增强福祉,强化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建立健全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帮扶机制,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让发展红利惠及全县人民群众。

  第十五条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立县战略不动摇,用最高标准、最严制度、最硬执法、最实举措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新平。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程序,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举行听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股或者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照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建立健全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科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股备案。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修变、撤销。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行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新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推进依法行政。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班子成员应对每个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要正确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关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凡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研究的,领导班子成员可相继进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集体报告。

  需要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争议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成熟后,再提请下次会议讨论表决。凡涉及全局的重特大事项一般应实行票决,需票决的事项由县长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实行举手或票决制,若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因故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入民主协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报批,统筹用好预算资金,严格控制新增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依法依规使用。新增财政预算支出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工作副县长提出建议,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新增预算支出或借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县委常委会上通报;新增预算支出或借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若发生重大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拨付资金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统一资金支付意见后,及时拨付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事后分别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及时跟踪、反馈执行和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六章  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着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完善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能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公开、高效的政务服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凡未列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更不得擅自创设和增加。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依法行政、减轻服务对象负担、减少权力寻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部门职责变化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等,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的调整,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由行使行政职权部门提出,经县深改办审核和县政府办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更新。对权责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需列入权责清单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好政民互动平台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加强同县政协、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县长接待日工作,提高视频接访力度。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落实信访接待制度,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按时限要求办理,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和会议精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决策和会议精神,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确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八)研究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达到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才能举行;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人为议题提交单位的主要领导,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可由提交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班子会讨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提前5个工作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股经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汇总报县长审批。

  参加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根据讨论研究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凡属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主持,经党组书记同意,政府非党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会议精神。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二)根据县委的安排部署,适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交心谈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分析和指导政府系统思想政治、队伍建设、机关作风以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讨论政府系统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达到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才能举行。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县长、副县长委托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需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酝酿并提出措施办法;

  (二)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听取全县重点工作汇报,研究推进的工作措施;

  (四)研究协调和处理其他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现场研究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现场研究某一区域、行业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现场研究专项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四)现场研究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有关人员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长或副县长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及组成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参会人员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全面推行电子政务,除特殊要求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所有公文处理和信息交换必须使用玉溪市智慧政务协同工作平台,实行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制作中常见问题处理和常用公文制作规范等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玉政办室〔2019〕-36)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行文规则,提高发文质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呈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阅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要公文、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篇幅,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应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文件签收、流转办理等公文处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涉密件和机要件的处理严格执行保密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发标明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和内部刊物,或未标明密级,但属工作秘密的各类公文和资料由专人办理,统一由办公室主任签批;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

  

第十章 督促落实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是抓工作落实的责任部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第五十八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压减和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完善督查督办台账和限时报告提醒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十九条  规范督促检查工作:

  (一)统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同类事项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防止督查事项过多过滥,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影响基层正常工作;

  (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需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后组织开展。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全县性督促检查,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第六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交办的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推进情况;

  (三)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六十一条  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方法,加快督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加大督查调研和媒体曝光力度,进一步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

  第六十二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调整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领导的外事活动,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股提出请示,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办理。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及报备制度。县长外出或请假,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要求报备。副县长、其他县级干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或请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并按要求报备。

  第六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处理、报送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出现突发性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特殊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需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省、市有关部门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上报。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按保密制度阅办管理涉密文件、处理不宜公开事项,加强工作人员和涉密设备管理,杜绝失密、泄密。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四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守初心、担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切实履好职、尽好责、服务好基层,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巩固拓展整治“四风”成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厉整肃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等问题。

  第七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行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九条  加快“互联网+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全力推进“数字化办公”,提升行政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落实政策、破解难题的能力。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要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来送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814日印发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下简称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干部应当互称“同志”,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县委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精神统一确定,县政府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需要确定主题的,需报县委同意。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和弘扬自我革命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防止“带病提拔”干部,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方向,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六)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八)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要求,需要对照检查的情况。

  受到组织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和问责,被巡视、巡察和审计点名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提前报县委同意。

  第六条  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分为主动召开和责令召开。主动召开的,应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提出,经集体研究决定,确定主题后,请示县委同意后召开。责令召开的,具体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确定。

  第七条  会前准备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提出民主生活会工作建议方案,包括民主生活会主题、时间、议程、参会范围及工作时间安排、谈心谈话、县人民政府班子党员同志联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工作等建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定,同时报县委。

  (二)开展学习研讨。学习研讨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一般采取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方式进行,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作中心发言,班子成员间互相交流学习体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围绕县委确定的民主生活会主题制定学习内容,列出学习篇目,提供学习材料。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以及有关地方和单位、联系服务对象、“两代表一委员”对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如实反馈,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班子成员通报;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本人。征求意见同时,要及时通报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开展谈心谈话。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逐一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代表谈心,同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在谈心谈话基础上,班子成员形成“相互批评意见清单”,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重新开展谈心谈话。

  (五)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主持起草,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应主动认领班子问题,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发言提纲,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并报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审阅把关。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主要领导发言提纲报县委审阅,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返工重写。

  (六)请示报告。会前10天,将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向县委进行请示报告。

  第八条  召开会议阶段

  (一)民主生活会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主持,主要程序为:会议主持人进行动员,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及准备情况;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领导班子成员从主要负责人开始,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被批评同志作表态发言;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县人民政府党员班子成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因故缺席的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三)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四)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自我批评要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不能以讲道理代替谈问题,不能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相互批评要开诚布公指出问题,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不能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九条  整改落实阶段

  (一)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形成查摆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改方案的制定落实。

  (二)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发言提纲、相互批评意见清单、领导班子整改方案、班子成员整改清单、会议记录等报县委。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和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等。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带头联系指导和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做好与县委督导组的工作对接和材料前置把关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支部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提醒制度,党支部书记应当提前2日通知组织生活会有关事项。县政府班子成员因事不能参加党支部会议,应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不允许无故缺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

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云办发〔201713号)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玉办发〔201710),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不断牢固树立县政府领导班子“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政府、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人民政府党员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非中共党员副县长列席。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是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和学习总结,指导和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党组副书记代行职责。

  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讲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学习记录、撰写情况报告、推广学习成果、管理学习档案等。

  办公室有关人员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学习主题所涉及的部门必须为中心组学习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按照学习秘书要求,负责提供学习内容、学习资料,草拟主持词、领导讲话稿,对口邀请授课领导和专家学者等。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根据需要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工作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四)其他形式。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新平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学习要求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十条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理论同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结合起来,同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结合起来,同解决新平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切实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推动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讨论发言要有思想深度和理论高度,充分反映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学习收获,避免把学习会开成工作汇报会。

  第十二条  严肃学习纪律。县人民政府党组中心组成员和参加学习的领导干部,要把加强学习作为工作常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自觉参加中心组学习。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参加学习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学习,原则上每年不少于8次。每次学习突出一个主题,集中在某个重大问题、重要领域、重点工作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工作。

  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学习主题开展专题调研,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章 学习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党组审定后施行,并于每年3月前报送县委备案。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资料可以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报道、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县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推进公开、透明、阳光决策,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范围,确保在新的舆论传播形式和格局中掌握主动权,赢得话语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政府重大决策新闻发布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强,受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县属新闻媒体要充分认识建立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新闻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遵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明确分工、理顺关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牵头制订自身的运作程序和管理规定,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新闻发布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新闻发布工作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需要在新闻媒体发布的重大事项、重要决定。

(二)重大事项、重要决定的执行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突发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常务会决策而事后要在常务会上通报,需及时由新闻媒体发布的事项、决定及处置工作情况。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新闻发布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提供新闻通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后以及县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突发紧急情况过程中,统一口径、统一发布内容,拟写新闻通稿,安排新闻媒体刊播。

  (二)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吹风会等方式,向媒体公布有关信息。

  (三)组织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内容,组织媒体记者对涉及工作的相关领导或责任部门进行集中采访。

  (四)通过网络发布新闻或网络在线交流。发挥互联网在新闻发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内容,通过网络发布有关新闻通稿和视频、图片资料;邀请有关领导开展在线互动,与网民在线交流。

  (五)邀请记者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根据需要邀请上级官方主流新闻媒体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以及县人民政府要求邀请参与的其他媒体。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对媒体开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要主动公布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县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草拟新闻通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的重大事项、重要决定需要对外公布的,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密级把关,并按程序报有关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在相关新闻媒体刊播。

  (四)县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通稿的审核和发布;负责新闻发布(通气、吹风)会的筹备、组织;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集中采访;负责组织网络媒体以开办专题网页、开展在线互动等方式,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把关。

  (五)县级新闻媒体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和安排,严格按照新闻发布口径,及时公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以专题采访、访谈等多种形式对有关县人民政府领导进行采访,在重要版面、重点时段刊播报道;开通新闻热线、读者热线等沟通渠道,收集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反映以及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报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报经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推进依法行政,适应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章 决策动议

  

  第八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长、副县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由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或者各乡镇依照其职责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县长或副县长批示后交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所提出的决策事项,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

  第九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县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县长、副县长指定;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决策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县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县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县政府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五)合法性审查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县政府确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效益分析,对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维护稳定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可以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县政府可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以公开征集、推荐、邀请等方式选聘专家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进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草案及有关材料送达专家、专业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专业性、技术性负责。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确定为无、小、中、大四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等级;

  (四)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评估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请县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交由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意见等有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听证报告;

  (五)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决策事项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有关材料送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决策方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要组织县政府和部门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人员参与充分论证。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视审查情况,可以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有关材料以及补充完善本规定要求的有关程序。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

  (二)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

  (三)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可以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及有关材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暂不能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经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议决定程序由县长启动,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县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县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县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作出暂缓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草案,经修改完善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事项草案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县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根据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扩大公众参与权。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纳入民主协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县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八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具体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有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就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一作出公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提交县政府。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应当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县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置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不影响责任追究的机制。

  第四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载明,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第四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511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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