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大寨村下丫口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0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6号。 2、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六竜小组白在们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0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马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7号。 3、违法行为人龙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七多克小组底戛莫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0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龙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8号。 4、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31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在拉莫可小组里施巴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0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9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31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拉莫可小组老施地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0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0号。 6、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周上寨小组大平掌地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0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周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1号。 7、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4年4月2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下海外小组大平掌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1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普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2号。 8、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4月2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峨莫左小组咪得白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1日, 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3号。 9、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4月4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老龚寨小组底念莫寨克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1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4号。 10、违法行为人柏某某于2024年4月4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大寨小组火莫田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1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柏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5号。 11、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4年4月8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大戈租小组着躲叠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1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普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6 号。 1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4月8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烂泥箐小组旁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11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7号。 备注:《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