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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乡人民政府 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4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5-30 14:05   点击率:15打印】【关闭

违法行为人易某某于2024年4月19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鲁一尼小组登米门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29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易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28号。

 

备注:《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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