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滥伐林木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滥伐林木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2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报案称:“新平县者竜乡向阳村委会的山上有人非法采伐林木,请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派执法人员前来调查处理”。接报后,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在新平县向阳村委会核桃树小组雷打树山李某自家自留山山上采伐林木31株的行为。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的林木进行鉴定,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云南松、立木蓄积为10.3271m3,折合原木材积为6.7126m3。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4年3月2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62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9062.0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采伐林木须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并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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