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年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2-10 10:02   点击率:560打印】【关闭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年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一、项目名称

环境监测运行经费

二、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明确“环境监测运行经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支持”,且明确了环境监测经费由环境监测业务费、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维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维护费4个部分构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明确“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明确 “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监测评价考核等所需经费”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的函》(云环函〔2019〕519号)要求 “加大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环境监测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玉溪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 “县区监测站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一并上收到市,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承担相应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三、项目实施单位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

四、项目基本概况

环境监测运行经费是维持环境监测站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2021年共预算35万元。经费包括:实验耗材保障费、办公后勤保障费、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检定费4大类。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运行产生的实验耗材、设备检定、设备运维等日常费用行政办公产生的办公耗材、车辆运行等费用。 

五、项目实施内容

实施时限为2021年全年。项目内容是参照省、市、县《2020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明确的监测任务预判新平县2021环境监测任务,具体包括:

1.完成12个月戛洒江流域和平甸河流域水质监测。

2.完成4个季度新平县城饮用水源地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完成县城外其余10个乡镇(街道)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3.完成4个季度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4.完成4个季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5.完成全年县城声环境质量监测。

6.完成县城污水处理厂、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等9家企业的监督性监测。

7.完成领导安排的指令性监测及执法监测。  

六、资金安排情况

2021年经费共35.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实验耗材保障费:10.9万元/年。购买近百种化学药品,购买标准气体、燃烧或屏蔽气体,购买其他耗材及玻璃器皿等。

2.办公后勤保障费:16.77万元/年。支付环境监测站电费、水费、网络费、办公耗材费、车辆运行(油钱、保险、维修、过路等)等费用。

3.设备维修维护费: 5.1万元/年。主要用于请工程师维护维修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等精密设备及样品处理相关辅助设备。定期更换元素灯、石墨管等设备配件。

4.设备检定费:约2.23万元/年。按计划请计量设备检定单位检定监测计量设备。

七、项目实施计划

1.计划准备阶段(2021年1月~3月)。制定试剂、标准、耗材采购计划;制定设备检定、期间核查、人员培训等质量管理系列计划;制定实验室修缮计划;签订采样车辆租赁合同等。

2.物资采购阶段(2021年2月~12月)。按结合环境监测工作实际按计划完成各类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结合实际支付电费、水费、网络费等日常保障费用

3.监测工作实施阶段( 2021年1月~12月)。按照全省年度监测方案制定本县监测工作方案,按月开展各项监测工作。

4.成果上报阶段( 2021年1月~12月)。对照年度监测工作方案,按要求上报各类监测数据。

八、项目实施成效

新平县生态环境监测网为云南省和玉溪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的实施,将有效保障新平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正常运行,按要求上报各类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撑,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021年全年预计完成80次监测,出具监测报告80份,出具监测数据约7500个。包括:地表水72个断面次;饮用水43个点位次;空气4个点位次;声环境119点位次;9家重点源共170个点位次;临时性执法监测等。具体如下:

1.完成空气质量日报监测365期。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省控城市站点自动监测,按要求报送空气质量日报,全年报送日报365期。

2.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12期。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市控点位水质监测,每月监测1次,全年12次。

3.完成县城和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4期。县城和乡镇“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其他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年1次。

4.完成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4期。每季度对其饮用水、地表水和环境空气监测1次,全年4次。

5.完成声环境质量监测4期。完成新平县城声环境质量监测,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年1次;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1次,全年4次。

6.按省监测中心或省厅驻市站统一组织,协助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7.完成领导安排的指令性监测及执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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