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5年1月初,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对新平**口腔诊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新平**口腔诊所在使用无证人员朱某某在给病人进行补牙、牙齿修复等治疗活动,当事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5年2月中旬再次对新平**口腔诊所进行复查,在诊室内罗某某正在单独为患者开展“戴固牙冠和打磨牙齿”治疗,罗某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朱某某出示的多机构备案的执业医师王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上,粘贴的证件照片和相关系统查询到的王某的证件照不一致,经过调取了相关材料及对相关人员询问,朱某某将其儿子朱某的证件照批到了王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上。经调查证实,新平**口腔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使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口腔疾病诊疗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朱某某非医师行医,二是朱某某伪造变造《医师执业证书》。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情况: (一)新平**口腔诊所使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开展口腔疾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本案中,因违法时间较长,人员数量较多,因此责令新平**口腔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朱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疾病诊疗活动和伪造变造《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和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朱某某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35290.00元(大写叁万伍仟贰佰玖拾元);(2)罚款人民币90580.00元(大写玖万零伍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为降低成本,聘请的医生大多是未取得资质的医学毕业生,对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学习不足,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漠。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因身体不适需就诊治疗的,应查看接诊场所是否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查看接诊医生是否佩戴工作证,工作证上是否有其姓名及标注执业资质,若无上述证书的,均为无证行医。无证行医不但会造成患者钱财损失,还常常由于误诊误治、病菌感染等对患者造成健康伤害,甚至危及生命。且一旦发生医疗伤害事故,无证行医人往往溜之大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同时,督促医疗机构负责人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做依法执业的表率,共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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