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5-12 15:05   点击率:11打印】【关闭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新平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玉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对原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出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乡镇为基础,续报完整。

 (二)速报范围: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县避险办及县委办、县政府办。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的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三)速报时限

  1.1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险情,灾害所在地乡镇避险办接报后应立即速报县避险办,县避险办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5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灾害所在地乡镇避险办立即速报县避险办,县避险办接报后5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12小时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所在地乡镇避险办立即速报县避险办,县避险办接报后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应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五)应急调查

  1.特大型地质灾害由自然资源部或委托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自然资源部。

  2.大型地质灾害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然资源部。

  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小型地质灾害由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三、应急机构

 (一)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为新平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发生灾害时为救灾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由分管自然工作副县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

 (二)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各防灾救灾专业组实施救灾行动;执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三)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领导小组审核,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及处置情况,向社会发布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搞好各方面沟通与联系,保障信息畅通;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处理好日常工作。

 (四)各专业组机构划分及职责

  1.抢险救灾组

     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由人民武装部、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消防大队及相关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抢险救灾;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交通通信保障组

      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新平供电公司经理

          县电信公司经理

  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新平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保证电力和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县农业局局长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检查、监测灾区的引用水源,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保卫组

      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设置警戒区域,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对重要目标(如首脑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的警戒。

  5.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

   组  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防震减灾局及相关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做好气象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对民房等建筑物受损情况作出评估。

  6.灾情统计报道组

     长: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县统计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由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做好各种农作物损毁、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的统计工作。

  7.后勤保障组

     长: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粮食局、县保险公司、县供销联社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8.善后事宜处理组

  组  长: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由县民政局和相关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灾民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后事,尽快恢复灾民的生产和教育秩序等工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四、应急行为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或重大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提议,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临灾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级别的大小和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通知县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关注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县避险办公室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维护社会安定。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小型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作出应急处置和组织抢险救灾,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开展调查,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应立即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跟踪,同时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应急调查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灾情,并将应急调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人民政府对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迅速了解灾情基础上,根据受灾程度、范围确定应急规模,立即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专业组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到达灾区,投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政府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积极配合省、市工作组开展工作。

  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密切跟踪灾情,并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请求驻军调派部队赶赴灾区,请求有关部门及全县对灾区进行支援,部署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和救灾各专业组进行救灾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告上级并通报有关部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接待安置救援人员及救灾物资、资金使用和监督,平息灾害谣传和误传,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五、灾后恢复与重建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与重建决策提供依据。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治理;对治理难度大、经费投入大且经济效益比较结果不合理,已无治理必要的,则统一规划、另选新址重建家园。

 (四)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六、救灾纪律

 (一)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由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

 (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由宣传报道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宣传。

 (三)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受灾现场。

  七、奖惩机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3.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2.隐瞒、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3.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八、其他有关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措施,落实到村、组、地质灾害监测点(人),地质灾害重点监测防御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乡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县地质灾害防灾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各专业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重点监测防御区的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配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县洪涝及地质灾害避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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