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革命、效能建设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会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增强议事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制度的通知》(玉市环〔2021〕85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会议主要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局务会议(工作调度会议)、全局干部职工大会等。 第三条 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做到议题统筹、准备充分、主题集中、人员相关、流程合理、时间紧凑、决议及时、执行有力、督促检查。 第二章 会议形式和议事规则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 (一)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时间:局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召开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党组书记安排确定。 (三)议题确定: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局党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三分之一以上党组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提出的议题,可作为党组会议正式议题。 (四)参加人员:局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组成。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党组成员的,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局办公室报经书记同意后,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五)议事范围: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及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牵头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提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执行的生态环境规划、区划、行动方案等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环境保护督察、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议事规程: 1.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酝酿情况会后应征求未出席成员的意见。 2.会议议事时,要善于综合不同意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集中形成正确的意见。如经过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的,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3.会议由办公室筹备,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党组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督促有关方面和人员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 4.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七)其他事项: 凡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问题建议或方案。局党组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 (一)召集和主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时间: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召开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局长安排确定。 (三)议题确定:议题由局长提出,或者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参加人员: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局办公室报经局长同意后,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五)议事范围:传达学习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及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需提请局党组会讨论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研究解决生态环境工作中的有关专项问题;酝酿讨论需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决定的干部奖惩、推荐和任免等;对局党组会决定的近期重要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对局党组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调度协调;负责处理一些不需局党组会审议,但又不宜由局长、副局长个人决定的事项;研究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六)议事规程: 1.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局长请假,酝酿情况会后应征求未出席成员的意见。 2.会议议事时,要善于综合不同意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集中形成正确的意见。如经过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的,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3.会议由办公室筹备,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督促有关方面和人员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 4.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局长批准。 (七)其他事项:局长办公会是酝酿需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重要事项的一种议事形式,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能以局长办公会酝酿、讨论的结果代替局党组会作决策。 第六条 局长专题会议 (一)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必要时由局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议题确定: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局机关科室、所属单位提出,报分管副局长确定。 (四)参加人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的其他局领导,议题汇报股室(单位)、议题涉及的股室(单位)相关负责人。 (五)议事范围: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项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做好专项工作的意见;研究各股室请示报告的有关事项;专题研究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决定的有关问题;研究临时或突发性工作。 (六)其他事项: 1.会议由业务股室(单位)拟定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必要时,报局长同意后召开。 2.会议如需召集各乡镇(街道)规保中心等单位参加的,须书面提出会议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局长签批同意后,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会务工作由业务股室(单位)承办。 第七条 局务会议(工作调度会议) (一)召集和主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时间: 局务会议(工作调度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参加人员: 局务会议(工作调度会议)议成员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所设股室、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组织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 2.讨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及有关事项。 3.通报重要情况,协调本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工作,讨论涉及全局业务工作事项。 4.讨论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其他事项:1.会议由办公室筹备,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局务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督促有关方面和人员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 2.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学习议题、干部教育议题等分别由相应科室同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一)召集和主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参加人员: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视情况通知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参会。根据具体事情也可分别召开。 (四)议事范围: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以及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推荐表彰先进优秀;民主推荐干部;干部职工年度考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需要在职工大会上实施或确定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事项: 1.会议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同意后召开。 2.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第九条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会议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承办交办的有关会议。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或业务股室(单位)承办。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局领导报告,班子成员、职能股室(单位)可根据局领导的要求,果断、稳妥、科学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并向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章 工作要求和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强化会前准备 (一)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分管局领导应当先行把关;必要时要召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力争达成一致意见。会前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上会。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急于上会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局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提出上会建议;如同意上会,汇报科室(单位)应将各方理由、依据、倾向性意见等一并在会议材料中加以说明。 (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汇报股室(单位)应当认真准备议题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分管局领导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天呈报局主要领导审示;局主要领导审示同意后,汇报科室(单位)将议题材料送呈局办公室,并按局办公室要求规范印制文字材料。局长专题会议议题,由主办股室(单位)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报告相关准备情况。 (三)局办公室、主办股室(单位),分别负责承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工作调度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会议议程印发相关参会人员,并要求做好会议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股室(单位)根据局领导要求或者工作需要,提前将会议材料印发参会人员,供参会人员会前分析研究、认真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做好会务工作 (一)会议均应规范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和议题名称、时间和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工作调度会议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局长专题会议由主办股室(单位)指定专人记录。 (二)局党组会议,除专题研究干部工作、纪检案件等事项外,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长办公会议,确有必要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领导专题会议,原则上已经形成议定结论,如不需提交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应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印发;已经形成议定结论,仍须提交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可不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未形成最终结论的,视情况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 (三)局办公室统筹指导相关科室(单位)规范印制会议材料、印发会议纪要、保管留存会议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严守会议纪律 (一)局党组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局长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获得同意后根据要求可派熟悉情况的负责同志参会。原则上,议题主汇报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 (二)股室(单位)汇报应当简明扼要,主要汇报研究或审议事项的主要内容、依据、起草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以及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等,议题涉及本股室(单位)多项工作的,由负责人统一汇报,不得安排多人分别汇报。 (三)研究审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主办股室(单位)先进行汇报,分管局领导和相关协办股室(单位)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再作发言。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股室(单位)参会人员发言,列席人员如有新的补充意见或需作表态发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简短发言。 (四)会议议定的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落实保密责任。重大事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第四章 督查落实和新闻报道 第十四条 强化督查落实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所确定的各项任务、会议相关要求,各股室(单位)要及时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主办股室(单位),分别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工作调度会议精神的检查落实,督促检查情况及时向会议召集和主持人报告。 第十五条 做好新闻报道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新闻报道,需经召集人同意。新闻稿由主办股室(单位)负责起草,政策法规与生态保护股审阅,呈送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报道。报道的新闻媒体由主办股室(单位)提出,商政策法规与生态保护股进行邀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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