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5-14 18:05   点击率:20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扬武镇编制印发《扬武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扬武镇人民政府综合办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各部门的信息由综合办负责公开。

具体政府信息可参见《扬武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扬武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扬武镇人民政府综合办查阅(办公地址:扬武镇矿镇路28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镇人民政府和镇综合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扬武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扬武镇人民政府综合办

办公地址:扬武镇矿镇路28号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8:0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7-6165100

传真号码:0877-6165100

邮箱:ywdzb181@126.com

邮政编码:653401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或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扬武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方式提交申请,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的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对于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877-6165105,地址:扬武镇矿镇路28号,扬武镇纪委,邮编:653401。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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