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地址:新平县古城街道新平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杨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9月1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编号为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认定刀某某家于2018 年8月5日取得了那不干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涉案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 且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所以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都在村委会,并未公示和颁发,所以涉案土地并未真正确权,被申请人仅凭村委会的档案材料就认定刀某某家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家与刀某某家的农田改造纠纷始于2017年8月份,至2020年6月份差不多有三年时间,已经是历史遗留问题,但村小组及相关部门未给予解决,才引发了后来拔香蕉苗的事情。进行高标准农田改造对于村小组上来讲是好事, 但小组上把原属于申请人的那不干田分配给刀某某家后,把土地贫瘠、水路不通的机动田调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已经提出异议,但小组上及相关部门未给予重视,没有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申请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都未能解决问题,时间越长矛盾越深,眼看着自己的问题申诉无门解决无望,眼看着本应属于自家的土地任由他人支配种植,申请人才出此下策去拔了刀某某家刚种在田里的香蕉苗。公安机关未全面了解事情的真相,只认定是申请人拔了香蕉苗,却没有真正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只单方面的认定申请人故意毁坏财物存在过错行为,却没有考虑事情起因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对整件事情的不当处理方式。 被申请人称:2020年4月18日19时23分,一名叫刀某的人电话报称: 我在新平县某某镇某某地种植香蕉,现在发现香蕉苗被人损坏。接报后,新平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于2020年4月18日依法受理为治安案件并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工作。2020年6月12日10时00分,新平县某某镇的刀某电话报称:我家栽种在新平县某某镇的香蕉树被人拔了,请你们来处理。接报后,新平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为治安案件并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查明:2017年8月15日,新平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小组经村民一事一议表决通过后对本组农田进行高标准农田改造,农田改造后某某小组那不干田陶某某家改造前原有0.5亩面积的承包田块被分配给刀某某(刀某的父亲)家,而在其它位置以改造前的面积按比例分配给陶某某家相应的田块,刀某某家于2018年8月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陶某某不同意小组的分配方法和认为分配不合理,并且坚持改造之前的田块,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调解成功。2020年4月18日12时许,陶某某和妻子李某某以不同意将田块分配给刀某某家为由,将刀某家于2020年4月17日栽种在该田块内的82棵香蕉苗拔了丢掉,2020年6月2日,经新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82棵香蕉苗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0元。 违法行为人陶某某、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 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为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陶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于2020年7月10日分别对陶某某、李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后,当日被申请人以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陶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陶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以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李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被申请人本着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的原则,依法全面收集了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并且所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陶某某、李某某的违法事实,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而且执法主体合法,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对陶某某、李某某进行处罚,严格遵循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处罚过程也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陶某某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新平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小组经村民一事一议表决通过后对本组农田进行高标准农田改造,农田改造后某某小组那不干田陶某某家改造前原有0.5亩面积的承包田块被分配给刀某某(刀某的父亲)家,而在其它位置以改造前的面积按比例分配给陶某某家相应的田块,刀某某家于2018年8月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0年4月18日,陶某某和妻子李某某以不同意将田块分配给刀某某家为由,将刀某家于2020年4月17日栽种在该田块内的82棵香蕉苗拔了丢掉,经新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82棵香蕉苗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0元。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李某某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物证,书证,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