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平县司法局    >    政务工作

关于《新平县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新平县司法局 时间:2021-06-01 08:06   点击率:688打印】【关闭

 

关于《新平县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了规范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新平县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戛洒镇实际,拟定《新平县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反馈新平县司法局。

电子邮箱:xpsfjfzg@163.com

通信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平山路33

附件:《新平县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新平县司法局

                                   202161

 

 

 

 

 

附件:

新平县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新平县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戛洒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条 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戛洒镇人民政府名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在本辖区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条 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应作为联系人与戛洒镇定期联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戛洒镇人民政府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 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六 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权限范围按《戛洒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新平县赋予戛洒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以政府网站公示、办公场所现场公示等多种方式,将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第八条 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应当施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九 戛洒镇综合行政执法应当施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并在做出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案件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条 戛洒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除依法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一 戛洒镇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戛洒镇人民政府工作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戛洒镇人民政府主动开放,实现各部门业务数据和戛洒镇共享。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为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等工作提供支持。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数据丢失、损毁、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音频视频资料;

(四)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应当出具协助函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戛洒镇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戛洒镇人民政府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十五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第十六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相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下,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记录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予以全程记录。

第十八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证据材料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按照规定立卷归档,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戛洒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戛洒镇人民政府查处。

第二十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科学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重点领域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办法,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和规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并与信用状况相结合,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对举报投诉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戛洒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 戛洒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镇人民政府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戛洒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的作用,协助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保证人大代表对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视察和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戛洒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置罚没财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四)执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七)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戛洒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细则涉及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2021  月  日起施行。

 

 

 

上一篇:云南省“互联网+督查”线索专题征集公告
下一篇: 新化司法所送法进校园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