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征收的通告 (2025年第1号) 为拓展县城发展空间,推动新平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新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位于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共7户(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房屋建筑总面积约1100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新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新平县人民政府桂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协议签订期限: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 (二)搬迁交房期限:自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五、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新平县纪委监委,电话:12388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征收工作严格按照《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规范太平路中段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新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新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新平县人民政府桂山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征收规模和范围 项目涉及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共7户,征收范围位于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 第四条 征收期限 (一)协议签订期限: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 (二)搬迁交房期限:自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 第六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章 相关认定原则 第七条 土地的认定 (一)持有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认定。土地面积按实测结果认定。 (二)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超过证载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居民小组、社区、街道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未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用地,由居民小组、社区、街道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四)未能提供合法依据的通道、出檐、滴水等用地认定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五)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由争议涉及各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一致后认定。 第八条 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认定 (一)持有不动产权证的,按不动产权证认定。房屋面积按实测结果认定。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生变化的,按证载认定。证载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认定;证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按实测面积认定。 (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按房屋现状认定。 (四)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由争议涉及各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一致后认定。 第九条 用途的认定 (一)土地用途按批准用途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认定。 (二)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认定。 (三)房屋用途发生变化或未明确用途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具有经营形态,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经营用房认定。 第十条 停产停业的认定 认定为停产停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 (二)2024年1月前具有经营形态,且持续经营。 第十一条 权利人的认定 (一)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按证载权利人认定。 (二)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两个证载权利人协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认定。 第十二条 户数的认定 持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房屋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按一证一户认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和原则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内容 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六项: (一)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指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权属的补偿。 (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补偿。 (三)附属设施补偿。指主体房屋以外的大门、围墙、大棚、厕所、畜圈等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指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房源的补偿。 (五)搬迁补偿。指自行搬迁被征收房屋评估范围外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的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房屋及土地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 (二)本项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本区域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三)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补偿给被征收人。存在争议的,由被征收人领取补偿后与承租人协商解决。 (四)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五)主体房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全部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补助、奖励等政策。 (六)土地权属未予认定为个人的,土地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补偿归个人,全部给予货币补偿。 (七)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 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确定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经被征收人及被征收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评估办法评估后确定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由征收部门组织兑付征收补偿款。 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未能提供合法依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137340元/亩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章 其他补偿 第二十条 房屋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安置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对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偿和搬迁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偿一次性计发,标准如下: 1.以被征收人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非住宅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2.进行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偿。 3.安置补偿每月不足500元的,按每月500元补偿。 (二)搬迁补偿一次性计发(含搬出、搬入),标准如下: 1.以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及生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 2.搬迁补偿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偿。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为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货币补偿。按经营用房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5%计算补偿。 第六章 奖励和特殊补助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发布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的,可以享受相应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励 根据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段,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奖励。标准如下: 签约期限内 | 奖励的百分比 | 备 注 | 1—30天 | 10% | 以主体房屋及土地的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为基数。 | 30天以后 | 0 |
(二)搬迁移交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段内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且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等完整的,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的百分比 | 备 注 | 10% | 以主体房屋及土地的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为基数。奖励上限为8万元。 |
第二十四条 特殊补助 被征收人在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可享受以下特殊补助: (一)残疾人、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一次性补助2500元/证。 (二)截至2025年5月15日,年满60周岁的被征收人及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一次性享受老年人特殊补助,标准为2500元/人。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相关税费 (一)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以及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款,所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时应自行结清交房前产生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并提供相关交纳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及建(构)筑物、附属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三)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增加补偿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 (一)自本项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合法抵押权的,由房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若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搬迁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居民小组证明、社区证明、街道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 2.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证件。 (五)被征收人提交的证件必须是在本项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由有关部门注销。 第二十八条 征收纠纷处理 (一)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咨询。征收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征收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维持原评估结果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费用;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涉及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六)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对征收纠纷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仅用于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新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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