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4-15 00:04   点击率:0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是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规划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行业发展,协助做好邮政管理有关工作,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综合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发展。

(二)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实施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发展战略、政策和专项规划,组织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有关贯彻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拟订综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承担县级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工作,实施行业改革有关工作。

(三)负责指导综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组织制定综合运输运营规范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配合协调开展通用机场运营管理。组织实施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汽车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汽车出入境运输、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监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执行,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

(四)负责水路的行业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航道管理养护、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县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规划指导协调区域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建设发展。履行县政府规定和授权的机场行政管理。

(六)负责提出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提出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规费政策、公路通行费的实施。

(七)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市场的行业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地方铁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国家铁路、机场项目建设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县级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绿色交通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铁路、民航、邮政,委托管理的海事等涉及地方的有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负责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在交通运输规划、报批方面的职责分工。

1新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全县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规划。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2由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做好有关交通运输规划、项目的报批工作。新平县交通运输局需要上报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由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需要由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审批、核准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由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审核、按照程序报批。

2.与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局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新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上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的国土空间规划。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3.与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乡公路建设方面的职责分工。新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乡村外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乡村内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4.与新平县水利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局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职能分工。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新平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新平县水利局牵头,会同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档案、机要、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党群、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查等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与行业文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改革有关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拟订综合交通运输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办法,负责交通发展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信贷、外汇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三)综合规划建设养护股。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体系专项规划,负责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和邮政专项规划并提出草案,提出年度计划和项目立项审查建议。负责上报或出具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组织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权限上报和审批、核准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工程质量监督。负责提出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审批建议,负责造价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基本建设行业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组织交通行业扶贫工作。负责公路管理、养护行业管理。拟订公路发展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路域环境整治、服务区整治改造工作。指导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监测和协调公路网运行。指导灾毁抢修保通,监督公路灾害防治及恢复工程的实施。负责公路通行费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四好农村路”创建工作。

(四)法规安全运输股。负责行业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联系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灾减灾、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网络安全、舆情监控工作。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拟订综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综合运输计划。指导规范运输市场秩序。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协调各种运输方式衔接。组织制定运价政策。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站场等管理工作。监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执行。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和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配合协调开展通用机场运营管理。负责交通战备、国防动员、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权限内水路行业管理。负责权限内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将新平县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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