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1-20 09:11   点击率:10打印】【关闭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是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拟订、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相关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治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八)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

(十)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防护标准实施。承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按照权限管理矿业权。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管理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四统一领导和管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新平县水利局、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职能分工。新平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新平县水利局牵头,会同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新平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2.与新平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平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新平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新平县行政区划图。

3.与新平县交通运输局、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的国土空间规划。新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上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4与新平县应急管理局、新平县水利局、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新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相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新平县水利局、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新平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新平县水利局负责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新平县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新平县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新平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及恢复重建工作。

6)必要时,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新平县水利局、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新平县应急管理局,以新平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档案、机要、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党群、党风廉政、督查等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拟订、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相关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法治宣传教育、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联系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督促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自然资源执法业务培训。

(三)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落实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管理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县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股。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开展评价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执行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土地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

(六)生态修复及矿产资源管理股。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管理古生物化石。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  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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