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为加强我局干部职工外出报备管理,现按照《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干部职工休假及请销假制度和干部职工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玉市环〔2022〕40号)精神,制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干部职工外出报备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分局机关、执法大队、监测站全体工作人员(含编外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出,是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日局全体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离开新平县域范围,赴市局公干除外(下同)。 第三条 审批 (一)局主要领导外出报备,按照市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各股室负责人外出的,省内由分管领导审批,省外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四)其他工作人员,省内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省外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第四条 备案 填写《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干部职工外出报备表》(附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其他 (一)各部门正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 (二)因紧急情况需临时外出的,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办相关纸质审批手续(附件)。 (三)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四)两人以上同时外出的,以职务(职级)较高者为对象进行外出报备审批。 (五)因公出差的,不再另行外出报批手续,出差审批结果同时作为外出报批、备案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和县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干部职工外出报备表 报告人 |
| 部门/职务 |
| 外出事由 |
| 外出时间、地点 |
| 外出期间联系人及电话和备用联系人及电话 |
| 外出期间工作交接情况 |
| 所在股室(大队、站)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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