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医保局自成立以来,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骗保行为,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治病钱、救命钱。 2022年9月,新平县医保中心在开展死亡人员待遇核查时发现:平甸乡居民杨某甲死亡后,其子杨某乙隐瞒其父已死亡的真相,使用其父社会保障卡先后3次在新平县人民医院和平甸乡卫生院代开慢性病药物,涉嫌骗取医保基金共362.73元。新平县医保局立即予以立案调查,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程序,多方面巩固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新平县医保局对杨某乙作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362.73元,并处以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1088.19元,同时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的行政处罚。 新平县医保局将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通报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对失信的医药机构及参保人纳入市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予以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坚决打好维护医保基金的“阵地战”、“持久战”。 新平医保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的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希望广大群众不要以身试法,不要让社会福利成为营得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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