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融合发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确实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建设“产业生态化、居住城镇化、风貌特色化、特征民族化、环境卫生化”的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以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短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实施。按照“城乡融合、多规合一”的理念,健全乡村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实用性乡村规划,严格规划管控,强化规划管理,做到无规划不建设。杜绝大拆大建,适度改扩建,统筹兼顾农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守住乡情美景、留住乡愁记忆。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整治。针对建设无序、风貌无特色、“有新房无新村”、垃圾乱扔、杂物乱堆乱放、粪污乱排、村庄脏乱差、重建轻管等问题对症下药,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防止生搬硬套,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条 坚持因地制宜、示范先行。根据地理、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村庄突出问题,做到干净整洁有序。坚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通过试点示范引领,总结经验,点面结合带动整体提升。 第六条 坚持村民主体、建管并重。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合理确定整治时序和标准。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动员村民投身美丽家园建设,保障村民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村规民约和“一事一议”制度的作用,提高村民环境卫生意识。 第七条 坚持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的要求,强化县乡级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责任,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各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激励,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四章 行动目标 第八条 旅游特色型。对旅游资源丰富、民族文化浓郁、田园风光秀美、通达条件良好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人畜分离,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旅游厕所布局合理、干净卫生,生活污水得到全面治理,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村容村貌特色鲜明,长效管护机制健全。到2020年,全县共建成6个以上旅游特色型村庄,其中,2018年建成2个、2019年建成3个、2020年建成1个。 第九条 美丽宜居型。对高等级公路、铁路、重要交通沿线、集镇周边及交通便利、人口集中、发展条件较好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人畜分离,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公厕干净卫生,生活污水得到全面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健全。到2020年,全县共建成15个美丽宜居型村庄,其中,2018年建成5个、2019年建成5个、2020年建成5个。 第十条 提升改善型。对有一定基础,且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相对集中、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基本得到处置,村庄人畜分离,85%以上的农户完成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公厕干净卫生,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县共建成15个提升改善型村庄,其中,2018年建成5个、2019年建成 5个、2020年建成5个。 第十一条 自然山水型。对依山傍水、自然风光秀丽、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基本得到处置,村庄人畜分离,80%以上的农户完成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到2020年,全县共建成8个自然山水型村庄,其中,2018年建成2个、2019年建成3个、2020年建成3个。 第十二条 基本整洁型。对规模小、较分散、经济欠发达的村庄,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生活垃圾和污水基本得到处置,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建设有明显成效,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到2020年,全县共建成30个基本整洁型村庄,其中,2018年建成10个、2019年建成10个、2020年建成10个。 第五章 重点任务 在深入推进农村“七改三清”行动的基础上,以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我县实际,全面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采用“多规合一”的编制方法,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大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力度,强化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村庄规划执行责任;全面加强村庄规划监管,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深入推进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网格化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农房都必须经过审批;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筑拆除机制,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及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到2019年,完善以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和指导乡镇、村、组三级村镇规划编制,完成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的187个城镇周边、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主要交通干线沿线重要村庄的规划编制。到2020年,实现乡镇村庄规划管控基本覆盖。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组收集村转运镇片区处理”“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就近就地处理”等多种模式,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力度,原则上每户农户要配备垃圾桶,每村(组)至少有1个以上垃圾收储设施,每个乡镇要有必要的垃圾收运车辆或转运站;边远地区不具备外运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结合实际制定垃圾分类办法,进行源头分类减量,通过卫生填埋、堆肥或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垃圾焚烧设施等就近还田或就地处理。在建立村庄保洁和垃圾清运收费制度的基础上,设立村庄保洁岗位,稳定保洁队伍,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担任村庄保洁员。全面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到2018年底,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生活垃圾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村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第十五条 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乡镇镇区、建制村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整治县域江河流域水库和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区域。2018年,全县乡镇(街道)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5%以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0%以上,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到2019年,全县乡镇(街道)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达80%,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到2020年,全县乡镇(街道)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5%以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达80%以上,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5%以上。 第十六条 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继续提升乡镇集镇和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公厕建设标准,提高自然村公厕覆盖率,逐步改造旱厕,建设水冲式厕所。到2020年,新建或改造提升集镇公厕16座,建制村公厕78座;通过农村户厕改造,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覆盖率达50%以上;加快推进农村户厕改造建设,推广水冲式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原则上以“水冲厕+装配式三格化粪池+资源化利用”方式为主。拆除重建的农村危房、易地扶贫搬迁新建住房以及农户新建住房,必须按照“人畜分离、厨卫入户”的要求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制定农村厕所革命三年行动细则,建立完善厕所建设运营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着力提升村容村貌。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公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大农村公路两侧绿化、美化和垃圾治理力度,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通村(组)道路建设,加快推进入户道路建设,努力形成“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加强农村地区通信设施建设;整治村庄公共空间、庭院环境和各类架空管线,消除建(构)筑物私搭乱建和杂物乱堆乱放现象。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名村保护力度,加强历史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保护并进行挂牌管理。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提升田园风光品质。根据规划风貌管控要求,重点对村庄民居风貌进行整治,鼓励各乡镇结合实际,单独建立猪、牛、羊等大型牲畜集中养殖区,集中建圈,科学养殖,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建农房要严格管控宅基地面积、高度和外观风貌。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实施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利用村内闲置空地、房前屋后建设小果园、小花园,积极创建园林乡镇和绿色村庄。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森林,加强乡村湿地保护与恢复。在有条件的乡村积极推进乡村湿地建设。推动卫生村庄创建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维单位要制定明确的制度和措施,乡级负责建立乡、村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推进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中,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探索供水、污水合并缴费方式,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村“工匠”带头人等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建设管护、植树造林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 第六章 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第十九条 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带领群众推进移风易俗、改进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突出提升文明素质、培育乡风民风、改善人居环境、丰富文化活动,推动脱贫攻坚,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利用农村各种宣传平台和载体,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深化“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等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农村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将村庄规划管控、环境卫生、收费制度、村容村貌、古树名木保护、公共设施管护、推动移风易俗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提倡运用村规家训、牌匾楹联、俗语格言等乡风教化资源,潜移默化地影响群众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在农村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乡风评议组织,引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促进群众养成共管共享的良好习惯。明确村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建立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整治由农户自己负责;村内公共空间整治以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主要由村民投工投劳解决,鼓励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县级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村庄规划编制、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依法合规用好政府债券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对村庄规划编制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筹集部分资金给予补助,规划编制统一由县级安排逐步实施,乡镇(街道)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规划编制的村庄数量及时序,并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对达到验收标准的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建设,在省级、市级每座户厕分别给予补助400元的基础上,县级按照省、市、县1:1:1的政策给予支持补助。对开展旅游特色型、美丽宜居型、提升改善型、自然山水型、基本整洁型村庄村容村貌整治,经评审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省级给予适当奖励,市级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旅游特色型村庄100万元/个、美丽宜居型村庄100万元/个、提升改善型村庄60万元/个、自然山水型村庄30万元/个、基本整洁型村庄30万元/个给予奖励。在2018—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中,由县级财政按照每个行政村(社区)每年1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用于补助农村污水垃圾的整治费用。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和公厕建设,继续按照《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省、市、县1:1:1的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中,充分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认真组织项目包装进行申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放大作用。倡导社会帮扶、捐资捐物,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采取整县打包模式,增加项目吸引力。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互促互进。引导挂包帮单位、国企民企、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倡导新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执行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同推进和分类指导,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做好推进工作。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制定本区域整治计划,明确目标,责任到人,要广泛发动群众,建章立制,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督查检查考核验收工作机制。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重点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县级采取每年一考核,三年总考核,县乡两级签订责任状,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并重点对旅游特色型、美丽宜居型和提升改善型村庄建设组织考核验收,对自然山水型、基本整洁型村庄建设进行抽查;乡镇对五个类型村庄建设都要组织考核验收。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督导,定期通报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强化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懒政怠政,不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第二十八条 营造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农村美丽庭院评选、建立环境卫生光荣榜等活动,增强村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制作刊播富有乡土气息、符合农民审美情趣的优秀公益广告,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推广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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