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民政局聚焦困难群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今年以来,新平县民政局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政救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兜准 都住 兜牢 兜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一、保持现有政策稳定 继续落实“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渐退期”等政策,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群,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推进救助事项协同办理、资源统筹聚合,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截至2023年6月,我县共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037户1412人,累计发放8520人次463.33万元,月人均保障水平543.82元。 共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116户7594人,累计发放45408人次1804.03万元,月人均保障水平397.29元。共有特困供养人员838人,其中:集中供养236人,分散供养602人,累计发放4999人次530.4637万元。 二、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按月查询新申请低保家庭银行存款,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系统核查、行业部门之间信息比对、入户抽查等多种方式,做到精准认定。不断完善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过渡期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目前,已对全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三类检测对象中非低保、非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应保尽保。及时开展2023年上半年低保复核和低保扩为增效工作,确保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到位、标准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加强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和入户走访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截至2023年6月共清退城乡低保对象126户315人,其中:清退城低保30户55人,清退农村低保对象96户260人。共新增城乡低保对象162户283人,新增城市低保对象19户26人,新增农村低保对象143户257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退尽退、应保尽保”。 三、加强特困人员供养 认真贯彻《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准确把握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新要求,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同时,加强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照护服务水平,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落实委托照料服务,加强规范管理,不定期进行入户抽查核实。截至2023年,新增特困救助供养人员32名。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不断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截至2023年6月,发放临时救助247人次,支出救助金125.96万元,其中发放脱贫户18人次9.5万元。 五、健全防致贫机制 健全完善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住建、医保等部门参与的防止返贫致贫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行业部门信息共享。健全基层主动发现制,对困难群体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核查、风险预警、分类救助。截至目前,民政新增社会救助对象每月按时报送医保局进行信息标准,按月与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进行信息共享。截至2023年6月,全县脱贫户中,56户81名纳入城市低保、1212户2605名纳入农村低保、66户75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兜底性保障。全县脱贫不稳定户中,6户6名纳入城市低保、148户382名纳入农村低保、5户8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兜底性保障。全县边缘易致贫户中,5户9名纳入城市低保、225户513名纳入农村低保、5户7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兜底性保障。全县突发严重困难户中,1户4名纳入城市低保、83户186名纳入农村低保、6户8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兜底性保障。 六、开展政策落实“回头看” 全面落实上级关于举一反三排查整改“两不愁三保障”有关问题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全面排查,重点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渐退期”等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确保不留死角。扎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持续提升基层自理和社会服务水平,有效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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