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于2021年11月28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段某某的盗窃违法给予段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收缴段某某使用的1双硅胶手套,1个手电筒,2只编织袋和1根撬胎棍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21〕31号。 2、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1年12月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杨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0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34号。 3、违法行为人常某某于2021年12月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常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常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常某某的赌资人民币860元、赌博工具一副(52张)扑克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35号。 4、违法行为人徐某某于2021年12月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徐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徐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4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36号。 5、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1年12月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刀某某的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刀某某的赌资人民币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漠沙)行罚决字〔2021〕37号。 6、违法行为人高某某于2021年12月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高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1〕139号。 7、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21年12月10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的1根重20.5公斤的铁管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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