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57184315E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小红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志华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委托云南黔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南恩河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降低地表水评价标准。报告将地表水评价标准定为Ⅳ类,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第3条“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条款规定:“同一水域兼有多种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项目所在南恩河段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评价区地表水至少应执行III类标准;2.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12.3-2018 ) 3.2水环境保护目标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案项目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涉及南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区应为环境保护目标,《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南恩河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目标;3.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缺乏工程对南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影响预测分析内容和运营期引水对南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对象用水保障影响分析,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D88-2003 )5.4.3“供水工程应预测对引水口、调蓄水体影响”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2〕第9-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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