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23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23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1号。 2、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23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2号。 3、违法行为人李某豪于2023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豪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豪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3号。 4、违法行为人普某于2023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普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普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4号。 5、违法行为人李某岐于2023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李某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5号。 6、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3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方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6号。 7、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3年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交警)行罚决字〔2023〕1号。 8、违法行为人程某于2023年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交警)行罚决字〔2023〕2号。 9、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于2023年1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交警)行罚决字〔2023〕3号。 10、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的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王某某的作案工具石头一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者竜)行罚决字〔2023〕1号。 11、违法行为人邱某于2023年1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邱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邱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交警)行罚决字〔2023〕4号。 12、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于2023年1月10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3〕2号。 13、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3年1月1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方某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方某某持有的三把长刀;对方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对方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4号。 14、违法行为人孙某于2023年1月1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孙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收缴孙某的一把麒麟大关刀;对孙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孙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5号。 15、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于2023年1月1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马某某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法行为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对马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马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6号。 16、违法行为人丁某于2023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丁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丁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15号。 17、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3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16号。 18、违法行为人刀某某于2023年1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刀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刀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交警)行罚决字〔2023〕5号。 19、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于2023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何某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9号。 20、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15号。 21、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23年1月18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陈某某的盗窃违法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3〕3号。 22、违法行为人自某某于2023年1月18日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自某某的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法行为给予自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追缴自某某违法收购的1个三相异步电动机、96.78公斤钢模板、16.42公斤螺纹钢筋退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建兴)行罚决字〔2023〕4号。 23、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3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10号。 24、违法行为人高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因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高某某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大锤手柄一根和刀鞘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11号。 25、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普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12号。 26、违法行为人卢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卢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卢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13号。 27、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3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23〕14号。 28、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23年1月2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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