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平县应急管理局    >    应急预案

新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12-23 14:12   点击率:125打印】【关闭


新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新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区)发生的可能会对新平县造成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森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林草局、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平管护局(以下简称哀牢山保护区新平管护局)、云南省新平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在县应急局,负责县森防指日常工作,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林草局分管负责同志、新平县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同志担任。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广播电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哀牢山保护区新平管护局、云南省新平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武警新平中队、新平供电局、中国电信新平分公司、中国移动新平分公司、中国联通新平分公司、中国铁塔新平分公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和责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配合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在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涉外问题,组织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一般及以上(启动应急响应)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统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计上报和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修订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县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演练。

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整改工作;部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森林草原火警火情核查及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编制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协调处理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事项和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各类防扑火队伍建设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同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调查,参与对森林火灾进行灾后损失调查评估。

哀牢山保护区新平管护局:负责做好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护宣传、监测预警、火源管理、设施建设等火灾预防与早期火情处置工作;按照规定依法组建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伍,保障扑火队伍必需的扑火器具、设施设备等;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云南省新平林业局:负责天保责任区火灾预测分析,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火情早期处置等基础性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抓好全大队指战员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的训练;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并确保扑火安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护林区及邻近的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严防山火进村、进城。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野外火源专项整治行动、武装巡护等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处置工作;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人民武装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技能的专门训练;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森防指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具体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顺利完成,具体任务参照附件2中各部门职能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和相应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县森防指统一指挥下,相应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和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提请市森防指统一协调指挥。

县、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乡镇(街道)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涉及指挥员必须赶赴火场前线,规范现场指挥机制,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县级专业扑火队伍、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伍、村级应急义务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防指的指挥;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上级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县森防指和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情况不清的夜间等不利时段慎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专家组

县、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级防扑火专业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村(社区)应急义务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跨乡镇(街道)调动县级防扑火专业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防扑火队、村(社区)应急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增援的,由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调动驻地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执行扑火任务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或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应急、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逐级核查反馈火情态势,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哨),实时监视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由县森防指办组织,县应急、县林草、县公安和县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现橙色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或收到市森防指办发布预警信息时,由县森防指办发布火险警报,并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并做好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防灭火准备;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防灭火主管部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带班制度,组织开展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防灭火业务培训。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在通讯上随时保持联络,到行政区域外出差应当指定临时责任人。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检查防灭火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县级防扑火专业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到外地公出;扩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警示案例教育宣传;加大地面巡护、瞭望监测密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县、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县级防扑火专业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村(社区)应急义务扑火队和民兵预备役做好参与灭火准备。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有一人随时能到县森防指指挥中心指挥扑火工作;进一步扩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警示案例教育宣传;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县、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级防扑火专业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确保接到扑火命令后在1015分钟内集结出发。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火情发生地森防指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所属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县森防指按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火情信息,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灾的,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上报县森防指。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随时续报动态信息。县林草局接报后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调度安排所属乡镇(街道)对辖区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县森防指办要分析研判森林草原火情,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并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森防指办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森防指办:

1)发生在州(市)、市、县(区)交界地区的;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敏感地区或敏感时段的;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46小时尚未得到控制的;

5)预计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

6)出现人员伤亡的;

7)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

8)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形。

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森防指同意,不得擅自或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森防指提出增援申请。

6.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县级防扑火专业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申请调动毗邻县(市、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民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家乐、林下种植经营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住处、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要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液化气站、加油站、铁路线路、电力输送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各级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森林草原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要按照有关火场清理规定,明确领导,实行属地管理,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遵守火场看守时间要求,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县级防扑火专业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参与增援的地方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方面。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级、级、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 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易燃难扑地方、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1)县森防指办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掌握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情况;

2)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快速作出响应,第一时间派出管辖的专业、半专业扑救力量开展扑救工作;

3)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县森防指办主任(县应急局副局长)、副主任(县林草局副局长)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扑救工作,同时视情通知县级防扑火专业队(县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随即赶赴现场参与扑救;

4)县森防指办保证通讯畅通,及时调度火灾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火情态势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5)县森防指办做好向市森防指办汇报及书面材料的准备,并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7)县公安局进驻火场开展火案侦破工作;

8)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3.2 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在满足启动级应急响应后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灾发生后6小时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乡镇(街道)交界和县(市、区)交界地区,需要相邻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交界协同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

5)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森防指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加强火灾监测,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开展调度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即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办报告火情;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两位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应急局局长和林草局局长)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调动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和相邻乡镇(街道)派出地方扑救力量进行支援,调派县内村(社区)应急分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火场清守和运送灭火物资工作;

4)县森防指办根据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按规定报请上级组织协调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

5)督促指导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县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预报信息和天气实况服务,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应急分队进入应急状态;

8)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在满足启动级应急响应后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死亡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县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直接威胁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城市面山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6)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森防指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报请县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

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在上级森防指工作组指导下,由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森林草原工作的副县长)统一指挥调度;副指挥长组织相关人员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并启动综合调度组、扑救协调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等工作组;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现场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灭火、火场清守方案;

2由县森防指指挥长现场组织指挥灭火工作。县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启动综合协调组、扑救力量调派组、医疗救治组、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组、通讯电力保障组、火场交通治安管控和物资运输保通组、后勤物资财务保障组、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开展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县森防指调动全县所有各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协调调派部分村(社区)应急分队和民兵预备役等扑救力量,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由县应急委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信、卫生应急队伍等增援;

7)由县公安局负责,实施交通管制、治安管控,维持火场秩序,进行火案查处,并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由综合协调组请求上级进行增援。

6.3.4 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在满足启动级应急响应后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村庄、重要设施的山火;

5)发生在县(市、区)行政交界和州()行政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地带的森林草原火灾;

7)本县灭火力量严重不足,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8)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森防指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在做好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在上级森防指工作组指导下,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应急委主任)率县应急委副主任、县森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全县救援力量赶赴火灾第一线,成立县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2)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统筹指挥灭火工作,指导督促综合协调组、扑救力量调派组、医疗救治组等10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发放和申请,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发放和申请,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根据实际需要,报请上级森防指增调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配合上级森防指火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决定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新平县属于森林火灾高风险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不少于100人的专业防扑火队伍,各乡镇(街道)、防火重点单位(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林场)须分别组建不少于30人、20人的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县、乡、村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机关事业干部职工、村(社区)干部、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5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各乡镇(街道)应当保障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资金支出。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办会商市应急委办公室按照程序协调增援。

7.4 物资保障

县、乡镇(街道)两级分别按照不低于10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示市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省和国家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情况特殊时,注意接收上级森防指的督办函以及配合上级森防指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草原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县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有国家、省、市、县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并同步上报市森防指。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上级组织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玉溪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由县森防指办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同时报市森防指办备案。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指示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森防指有关成员、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修完善本单位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并报县森防指办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政办通〔202019号)同时废止。

新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pdf


上一篇:玉溪市地震应急预案
下一篇:新平县地震应急预案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