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意见(新三资字〔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建兴乡实际,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文件精神,以改革的理念、创新的举措、科学的手段,着力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提升执行力和监管水平,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目标,严格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求 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实现全乡农村集体“三资”全部委托代理和资产资源阳光交易,实现管理规范化、产权明晰化、监督多元化、运行阳光化、管理信息化,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坚强支撑和保障。 三、抓住关键,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健全“三资”监管工作体系 1.全面落实民主监督管理。“三资”监管的源头在村级,村(社区)“两委”和村(社区)监委主要领导是“三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既要抓规范管理,又要带头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依法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社区)监委负责对“三资”的日常监督,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村级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要按月、真实、准确地做好报账结账工作。 2.各村(社区)在民主理财时,不能走过场,要召集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审核、一起签批,不能出现代签的情况。 (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1.严格财务收入管理。农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严禁购买公务用车和转嫁私车支出,严禁各种节日大吃大喝、滥发实物和奖金,严禁到上级单位走访慰问,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到届突击花钱。 2.严格控制现金管理。各村(社区)应根据实际确实需要领取备用金的根据相关审批程序进行领取。大额现金支出和经常购买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支出实行报账后由各村(社区)制作名册后由信用社代发,严禁直接用现金支付。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出确需开支的正常费用开支标准(包括绩效补贴、误工补贴、差旅费、按待费用、会议培训费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乡镇(街道)分管或联系领导审核后,报乡农经部门备案,由各村(社区)具体负责执行。 (1)村干部报酬。要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文件精神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和自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2)误工补助。根据各村(社区)自身实际确定是否发放,若需发放,各村(社区)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核定发放标准,报乡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3)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零接待”制度,上级部门下村工作就餐,应按目前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原则上在村食堂进行接待,严禁到餐馆接待,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说明并报联系领导审批。 (4)差旅费用。上级部门组织村干部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村级报销,由组织方承担;为发展生产和经济,村(社区)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须通过村(社区)“两委”班子和村(社区)监委集体研究,并报乡联系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报乡农经中心备案方可外出,未经批准的学习考察费用自理。村组干部因村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所产生的差旅费按规定据实报销。 (5)会议培训费用。村组举办的会议培训费,按照参会(训)人数填写报销单,据实报销,禁止发放会议补助。 (6)其他费用支出。贫困户、老干部、党员生病死亡慰问等补助标准,要通过村(社区)“两委”班子和村(社区)监委集体研究同意。各种节庆活动,村(社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赞助费。村集体资金不得为农户垫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除规定外不得为村组干部购买各类商业保险。村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应由政府部门全额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费用。购买办公设备应事先履行相关程序审批。 (7)上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各村(社区)根据自身实际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拉用专款或举债运行。 4.严格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村组级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属于购买性支出的,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票据(含自制原始凭证);属于劳务性支出的,必须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列表造册,务工者签字盖章,严禁白纸条入账。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村(社区)监委审核签字, 并加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村(社区)2000元以下开支由主任审批,总支书记、监委会审核;2000元--5000元开支由主任提出建议,总支书记、监委会审核后,报乡联系领导审批;5000元开支由主任提出建议,总支书记、监委会、联系领导审核后,报乡长审批。村民小组500元以下开支由小组长审批,500元以上开支由小组长提出建议,支部书记审核,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对超权限审批,造成村(社区)财务工作严重混乱、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谁审批,谁负责。 5.加强集体资金管理。集体资金不得对外投资、融资、出借或提供担保。如需盘活集体闲置资金开展投融资的,必须组织人员对投融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的项目,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进行决策,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后,上报乡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担保;兴办村内各项公益事业不得举债。各村(社区)必须对已经出借的集体资金进行清理登记,到期和逾期的借出款要制定详细的催收方案,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积极催收,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完整,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规范票据管理。农村集体收取各项上交款及往来款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并实行严格的缴销制度,严禁使用从市场上自行购买的收款票据,严禁自制凭证、白条凭证入账。当月发生的支出票据必须按程序审批后,于次月10日前提交“三资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7.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工程建设除经乡同意的应急抢险工程外,大额工程项目投资都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预结算、竣工验收制度。严禁通过拆分工程规避招投标,对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必须坚持使用建安发票和转账结算,票据不合规的,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后必须及时纳入资产核算,防止资产核算不清导致资产流失。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根据集体经济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进行决策,并报联系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三)加强资产、资源管理 1.定期清理资产、资源。各村(社区)在2018年清产清核资基础上,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固定资产、资源清理。各村(社区)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资源档案管理,健全完善村组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对村集体自购、建造的固定资产,村级工程建设验收通过后,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对上级各部门捐赠或通过项目等其他资金建成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确定其原始价值,纳入账内管理;对新增固定资产、资源和发生的“四议两公开”、经济合同要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对村集体资源要逐一登记,建立资源台账,以免造成流失。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固定资产、资源发生增减变动时,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2.透明资产、资源发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租赁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租赁经营的,必须采取邀标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权承包人,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按规范要求签订好承包合同;对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应经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凡所签的资源发包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必须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规范合同及收入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后,必须及时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并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租赁承包合同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当届任期内,特殊情况需延长承包期限的,需报乡同意方可实施,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严禁超届期收取承包款,严禁将属于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开支转到承包单位抵减承包款。 4.建立不良资产和呆账死账核销制度。 对已经确认的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死账,要及时进行核销处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和确认。经确认为不良资产债权和呆账死账的,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 (四)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机制 1.强化民主监督。农村集体财务运行情况和资产资源处理情况,应按季或按月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居)民监督。 2.强化审核监督。严格农村财务审核程序,各级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杜绝无故拒绝签字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发生。对无故拒绝签字的由乡研究处理。村监委心须对村集体各项财务收支票据、合同协议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办手续或不予办理报账、备案手续,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责任机制。 3.强化审计和部门监督。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县、乡农经部门加强农村财务事项的审计,坚持开展届中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开,并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财政、公安、民政、林业、国土等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4.严肃责任追究。凡“三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干部群众有意见的村(社区)和村(社区)主要领导,一律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对违规改变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农村集体“三资”、不执行“三资”管理制度等,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并严格按照《新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办法》(新纪发〔2014〕5号)文件要求,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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