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兴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4-18 19:04   点击率:140打印】【关闭

 

 

为认真贯彻落实《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玉发〔2018〕12号)、《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玉发〔2018〕18号)《新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新发〔201825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结合建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为建兴决胜全面小康,促进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2.严守改革底线。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坚持不损害农民权益,坚持集体资产不流失,防止集体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意愿。农民群众是改革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积极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坚持分类推进。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类型的村、组,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不搞一刀切。

5.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和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

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主导,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加快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稳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农民群众在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都有获得感。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继承及有偿退出权能。2018年6月开始,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到2019年10月前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中央、省、市、县统一部署,分级制定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范围、任务、重点、方法、步骤、时间和有关要求对村组集体所有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集体资产的价值、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情况,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榜公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后,报乡农经中心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基本原则界定理顺产权归属关系;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清产核资统计数据要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数据衔接一致,盘盈的资产要及时补录到“三资”系统,盘亏的资产要及时调整账目和台账,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二)精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承包关系、对集体的积累贡献等因素,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认定结果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并张榜公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反复协商、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身份界定完成后,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把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使广大成员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经济发达的村组开展。各村(社区)在统筹安排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重点把握好以下关键环节:一是资产量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的范围和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以及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均应纳入折股量化范围。政府帮扶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二是股权设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原则上不考虑集体股设置,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报乡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三是股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可实行“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内部流转,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机制,也可实行年度调整动态管理机制,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四是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五是完善权能。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应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对赎回的条件、价格、后续处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继承权,重点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依法进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慎重开展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试点,在农民有需求、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允许、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探索农民以其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

   (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承担管理职责。指导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成立村、组经济股份合作社,设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现阶段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到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索明晰各自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按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优质公益服务。

(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健全完善财务开支审批、公开招投标、资产运营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三资”监管平台作用,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变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等纳入“三资”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审计监督,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强化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七)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整合农村改革政策、扶贫攻坚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等资源,多元化拓展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采取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增加集体收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通过集中开发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独有的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出租、入股、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集中运输等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产业扶持资金、脱贫攻坚资金和集体土地经营权等资源,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管理办法,健全监督体系,强化“三资”监管,使资产资源收益达到最大化,有效增加集体收入;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唤醒农村沉睡资产,挖掘集体“三资”增收潜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切实抓好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回收和债务化解工作,严格禁止增加新债,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领和支撑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八)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探索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依托乡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成符合农村实际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三、工作步骤

全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18年7月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到2018年10月,按照《玉溪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试点方案》(玉政办〔2018〕18号)文件要求和县相关会议精神,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10月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

1.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宣传册、公开栏、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大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使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

2.制定方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改革方案,乡、村两级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涵盖总体要求、改革内容、工作步骤、保障措施等,具体包括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股权设置、量化、登记和管理、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3.动员培训。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乡、村(社区)干部召开动员培训会,对全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技术、操作规程、档案管理等。通过动员培训,进一步统一全乡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实施阶段(2018 年8月—2019年10月)

  1.清产核资,查实家底(2018年8月—10月)。由乡牵头,以各村(社区)为主,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账内、账外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资源等按程序进行清查核实确认,对固定资产等实物性资产进行实地盘查,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调整财务账目,保证账证、账实相符。同时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清产核资统计数据要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数据衔接一致。清产核资结果,要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核确认后张榜公示,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的定期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将清查结果及工作总结于2018年1031日前上报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10月—2019年3月)。成员身份认定实行“一村一策”“一组一策”。成员身份认定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程序要规范,群众要认可,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各村(社区)要根据《新平县关于新增(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办发〔2017〕35号)文件精神,由民政牵头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确认成员资格,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法认定;未明确规定的,将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成员资格的确定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以村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由户主签字确认。成员身份认定结果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3.设置股权,配置股份(2019年4月—7月)。在资产定性基础上,合理确定股权设置、股份配置管理办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集体股总量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集体股的收益用于管理费用、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支出。用于股权量化的资产原则上以经营性资产为主,将经营性资产折算成股份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股权证形式固定化反映。对集体土地征用费及已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可根据群众要求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对没有经营性资产、没有集体土地征用费、也没有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暂时不具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需完成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认定。

4.强化股权登记管理(2019年8月)。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以户为单位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实行“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内部流转,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制度,也可实行年度调整动态管理机制,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5.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2019年9月)。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联社或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组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可凭县农业部门发放的组织登记证书到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到金融部门办理开户手续,便于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6.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2019年9月)。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的范围、顺序、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成员的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

1.归档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方案、决议、表册、摸排登记、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备查。

2.检查总结。改革工作结束,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行成工作总结于2019年9月底上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乡级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经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全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全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其日常事务工作。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各村(社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作为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各村(社区)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主体责任;乡农经中心、乡林业工作站、乡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建兴国土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乡纪委负责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三)加强政策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加强政策业务指导,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村、组切实做好改革的各项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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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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