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1时40分许,新平戛洒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 新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作了报告,随即派人赶赴事故单位指导应急处置。3月14日,新平县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通知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新平工业园区管委会、戛洒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县纪委县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2名省级非煤矿山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派人指导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和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及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平戛洒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3·13”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大红山铜矿米底莫矿段I2矿体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是米底莫矿段工程承包单位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大红山项目部从业人员在处理浮石过程中因顶板浮石掉落打中现场监护人员,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余元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玉溪矿业有限公司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是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7××××××,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84号,现办公地址为新平县戛洒镇大红山社区,法定代表人侯××(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营业期限至2041年5月19日,经营范围有矿产资源采选冶及产品销售、矿业开发项目管理、矿山工程项目承建、矿山生产经营综合管理等。公司共有职工150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200人、注册安全工程师45人、聘任安全总监和副总监各1人、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5人。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全环保健康部、设备能源部等7个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了大红山铜矿采矿一厂、采矿二厂、采矿三厂、通风工区等十三个矿山基层单位。其中,采矿二厂、采矿三厂的职能为:代表公司履行发包单位现场管理职责,负责承包单位施工组织管理、提供施工技术服务;大爆破设计、计划和组织实施;设备能源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供矿监督管理;本级单位党、纪、工、团相关工作。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530002009 113120××××××,生产规模为429万t/a,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7日。米底莫矿段采矿许可证号C5300002016043210××××××,生产规模为30万t/a,有效期限至2036年4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FM05304272013070512××××××,单位名称为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许可范围包含米底莫矿段(600m-880m)。 2.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下称铁鑫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98××××××,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白云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因另案已被公安机关于2022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工作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杨××主持),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有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爆破作业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53××××××,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住建部发文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FM05301132018041300××××××,许可范围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有效期至2024年4月11日。 2007年,铁鑫公司开始承揽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的部分工程采、掘、供施工,成立大红山铜矿项目部,统一协调管理铁鑫公司在大红山铜矿范围的所有工程项目。2018年7月,大红山铜矿项目部负责人变更为赵××,安全生产副经理变更为李×。赵××在事故发生前已外出数日,期间由李×全面主持大红山铜矿项目部工作。 2011年9月,铁鑫公司成立大红山项目部,主要负责大红山铜矿米底莫矿段项目施工。铁鑫公司在大红山铜矿的本部485区域、东部区域两项工程相继结束后,有关人员和设备力量合并至米底莫矿段项目(大红山项目部)。铁鑫公司于2023年1月5日与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续签了《米底莫铜铁矿区域工程合同》(编号为YXKY-SCYYGLZX-05-2022-×××,期限为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日签订了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大红山项目部现有职工95人,其中配备项目班子5人(项目经理李××、安全副经理张×、生产副经理罗××、技术副经理孔××、设备副经理李××)、安全管理10人、专业技术4人、综合管理4人、机电管理1人、生产作业71人(含特种作业41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部、技术部、设备能源部、综合管理部、车队等职能部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玉溪矿业有限公司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对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开展综合安全大检查20次、专项安全督查15次、查处违章行为20起、督促整改完成20起。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编制了年、月(季)生产作业计划,督促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在与铁鑫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占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以外的支护、安装等项目经费通过立项审批、验收后一并纳入月度结算。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将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应急预案纳入公司预案统一管理,每年制定下发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2022年开展了1次综合应急演练、2次专项应急演练、47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022年8月,大红山铜矿成立采矿三厂,负责本部矿段285中段、385中段、435中段生产区域(含米底莫矿段)开拓工程、采掘、供矿、支护、管道安装、斜坡道维护、生产探矿等外包业务的属地管理,以及属地区域承包单位施工组织管理,提供施工技术服务;负责权限内的技术服务、设备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现场供矿监督管理、大爆破的组织实施。自采矿三厂成立至事故发生当日,每班安排管理人员对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日常检查,累计查出安全隐患433条;每月对员工安全行为进行观察与沟通,共开展44人次;开展安全技术专项检查35次,查出专项安全隐患219条;开展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标准化提升培训、安全意识能力提升培训、顶板(帮)管理办法及岗位必知必会知识培训各1期;查处违章行为15起,督促整改完成15起;每月进行安全综合量化评估、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公示;每周组织1次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调会。 采矿三厂2023年3月3日检查米底莫矿段I2矿体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发现顶板破碎,对承包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进行全断面素喷砼支护。对该作业点联道未进行顶板风险分级,没有进行现场办公,也没有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习惯性地按照三级顶板进行管理。 2.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开展综合性安全检查16次,专项性安全检查189次,共查出714项隐患;查处违章行为14起,督促整改完成14起。公司领导每季度、项目经理每月向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安委会作一次述职报告,项目部每月对全员HSE履职考核一次,每月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公示带班执行情况,现场实施三班值班管理。编制了年度生产组织施工方案、月生产组织措施,危险作业实施逐级审批。按施工合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部按年度制定预案演练计划,2022年起开展了冒顶片帮事故、触电事故等专项演练。 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未针对米底莫矿段I2矿体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作业点的顶板破碎情况向属地管理部门采矿三厂申请顶板分级现场办公,也未制定顶板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2日18时,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安全值班长王文元在大红山铜矿米底莫矿段690水平值班室组织作业人员开班前会。19时20分,王××与项目部带班领导孔××一起巡查现场,20时后分道巡查。13日1时10分许,孔××巡查到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发现该联道顶帮浮石多。因该联道计划3月13日早班要进行素喷支护,孔××到790水平XVI段77-79盘区出渣点安排作业人员施××(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李××(“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考试未通过)到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清撬顶帮浮石。1时20分许,孔××、施××、李××到达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作业现场。孔××在现场交代了安全事项并安排了工作任务:李××负责更换联道损坏的灯泡,施××负责清撬浮石,孔××负责监护。按照分工,李××去周边巷道拆取完好的灯泡,施××对现场洒水降尘并于1时30分许站在联道左侧开始清撬浮石,孔××站在施××左后方约2m处监护。几分钟后,施××正在清撬其前方顶板上的浮石,突然听到身后有岩块掉落的响声,转过头看到孔××已被打倒仰躺在地上,这时又有两小块岩石从顶板掉落打在孔××头上,孔××头部开始流血,施××扔下撬毛杆跑去喊人施救。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米底莫矿段I2矿体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以下简称事故发生作业点)设计总长46m,设计宽度3.5m,设计高度3.3m。该工程于2023年2月14日开始施工,截至3月12日,盘区底部工程全部施工结束,该工程北切顶联道2#、3#切顶硐室爆破后岩体破碎、稳固性较差,顶板采用管缝式锚杆(长度为2m)支护。孔××站在北切顶联道与5#切顶硐室岔口靠近西侧边帮的渣堆上(渣堆厚度约为0.5m),指挥距其右前方约2m的施有财往前清理顶板浮石,其头顶上方顶板上的岩块掉落打中自己。事故发生后因紧急施救,现场物证有移动。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248万元(不含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时50分,项目部安全值班长普××驾车运送伤员的途中,用井下电话向项目部地表调度员毛××报告事故情况。1时53分,毛××先后打电话向李×、罗××报告了情况,李×、罗××当即安排调度员密切关注施救情况,并做了运往医院救治的准备工作。孔××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时35分死亡。李×处理完遗体运送等事宜后,于8时40分向玉溪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当面报告了事故情况。李××随即向公司党委书记侯××作了报告,之后于9时25分电话向新平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新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作了报告,并派人赶赴事故单位指导应急处置。 事故信息接报过程中,铁鑫公司大红山铜矿项目部负责人未按规定立即向发包单位进行报告,存在迟报情况。经调查,事故发生时间是2023年3月13日1时40分许,铁鑫公司大红山铜矿项目部主持全面工作的李×接到事故报告的时间是1时53分。因大红山铜矿项目部负责人赵××外出,李×就未向其报告。又因大红山项目部经理李××刚带班结束正在休息,李×也未对其告知。李×在处理完现场施救、医疗救治、遗体运送等事宜后,直至8时40分才向玉溪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当面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一发生,施有财就跑去ⅩⅡ段充填回风巷B73线处叫上铲运工胡××去施救,两人刚跑到事故现场,孔××请求赶快将其扶起,施××、胡××一起把孔××扶起坐着。这时李××、普××相继来到现场,四人一同将孔××托抱至ⅩⅡ段充填回风巷B73线处的巡查车辆旁,途中普××询问孔××疼痛部位,孔××回答胸闷。四人小心地将孔××托抱到车辆后排坐着,施××坐在旁边扶送,普××驾车出井。1时50分,普××驾车到760水平X段充填巷口打电话向项目部地表调度员毛××报告了事故情况。2时2分,孔××被送出大红山铜矿750水平井口,罗××安排普××驾驶值班车直接把孔××送到戛洒卫生院抢救。李×、罗××另驾车辆赶往戛洒卫生院,途中与医生作了联系。 事故现场施救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就立即停止该区域作业,撤出该区域作业人员,在事故联道两端设置隔离围栏,安排专人值守,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医疗救治情况和善后情况 2时20分许,孔××被送到戛洒卫生院。医生首先诊询孔××有没有砸到手和脚,孔××回答没有,只是胸部疼痛、胸闷,接着医生给孔××作包扎,输上液后又进行拍片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知孔××两侧肋骨都断完了,戛洒卫生院没办法救治,需送至新平救治。随后孔××出现呼吸急促的症状,戛洒卫生院的医生对其实施了抢救,于3时35分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7时许,孔××遗体送至新平殡仪馆。 3月13日晚上,孔××家属来到新平殡仪馆,了解有关情况后与铁鑫公司洽谈善后事宜。2023年3月21日,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孔××遗体于当日在新平殡仪馆火化。在处理善后事宜期间,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和铁鑫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安抚家属,事故调查组也派专人指导帮助。自始至终,孔××相关家属和亲友情绪稳定,未出现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认为本起事故涉及的各单位在应急处置方面,均能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应急处置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施救得当,施救人员、运输车辆能及时到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孔××违规安排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施××实施清撬浮石作业,孔××和施××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不足,未能对巷道顶板边帮浮石全面辨识、彻底清撬,已经开展过清撬作业的顶板仍存在浮石。孔××在监护过程中站位不当,致其被从已经开展过清撬作业的巷道顶板上掉落的浮石打中。 (二)间接原因 1.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未按《玉溪矿业有限公司顶板(帮)管理办法》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工作,未针对事故发生作业点的顶板破碎情况向发包单位属地管理部门申请顶板分级现场办公,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上报发包单位审批;对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进行素喷支护前,未按《玉溪矿业有限公司顶板(帮)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台车撬毛,而采用人工撬毛,增加了现场作业风险。 2.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未按《玉溪矿业有限公司顶板(帮)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单位(原采掘二工区)的顶板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承包单位开展顶板分级管理工作。于3月3日、5日、6日、11日检查事故发生作业点,均发现巷道顶板破碎,仅要求承包单位清撬素喷,未按规定实施“作业单位提出申请——采矿三厂组织现场办公、出具办公纪要——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方案逐级审批至部门层级”等顶板(帮)分级管理流程,致该作业点的顶板(帮)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玉溪矿业有限公司 1.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顶板分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事故发生作业点实施顶板(帮)分级管理流程。 2.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安排了事故发生作业点隐患整改工程后,未规定时限跟踪整改进度、方法措施等情况;多次对事故发生作业点开展检查发现有浮石,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1.大红山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顶板分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使用台车撬毛,未按规定时限消除事故隐患;对顶板稳定性较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作业点分析研判不准,采取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当。 2.大红山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不到位。撬毛台车操作人员普××、当班撬浮石作业人员施××,均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孔××,男,2014年起任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技术副经理,项目部当班带班领导。作业现场顶板分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清撬浮石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不足,未能对巷道顶板边帮浮石全面辨识、指导清撬,在监护过程中站位不当,被从已经开展过清撬作业的巷道顶板上掉落的浮石打中自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杨××,男,中共党员,现任铁鑫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导致大红山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 2.谢××,男,中共党员,2022年至今任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党支部书记、厂长,全面负责采矿三厂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检查所管辖区域安全生产状况不力,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力,导致本单位顶板分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杨××,男,中共党员,2022年至今任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任安全副厂长,负责采矿三厂属地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严格按制度开展顶板风险管控工作,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工作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4.李×,男,中共党员,2018年至今任铁鑫公司大红山铜矿项目部副经理,负责铁鑫公司在大红山铜矿区域的生产和安全工作,在项目部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项目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李××,男,2022年至今任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米底莫矿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顶板分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工作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其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顶板分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 2.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公司及其大红山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施××等涉及无证上岗的从业人员,责成铁鑫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作出调整岗位的处理。 2.铁鑫公司大红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罗××、安全副经理张×等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作业现场顶板分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人员,责成铁鑫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生产副厂长陆×等与本起事故相关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责成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铁鑫公司及其大红山项目部落实规章制度不严不实。大红山项目部带班领导违章指挥,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撬毛作业;执行发包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不严,未按规定采用撬毛台车撬毛;作业巷道未认真落实顶板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对顶板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米底莫矿段I2矿体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分析研判不准,采取的整改措施不当。 (二)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铜矿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大红山铜矿“12·12”事故后,未深刻汲取教训,其采矿三厂未严格落实《玉溪矿业有限公司顶板(帮)管理办法》,顶板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到位,明知米底莫矿段I2矿体790水平ⅩⅢ段73-75盘区北切顶联道顶板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仅向承包单位下发整改通知,没有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承包单位整改。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和铁鑫公司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迅速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和风险管控“两个清单”,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完成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一)铁鑫公司及其项目部要加强技术管理。加强施工前井巷围岩的稳定性分析和研究,制定安全可靠的分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强化井巷掘进与支护的时空关系,对顶板稳定性较差的地段严禁掘进超前过长,可采取临时支护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施工地段井巷围岩的实际情况,对节理裂隙发育的区域应采取加挂金属网的喷锚网等联合支护的支护方式或整体混凝土等安全性更高的支护类型。 (二)铁鑫公司及其项目部要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边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采、掘工作面及巷道检修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遇到地质构造破碎带、断层等特殊情况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要加强作业人员顶板安全管理知识、操作技能、事故案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三)铁鑫公司及其项目部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杜绝迟报、不报等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无证上岗。进一步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辨识安全风险、系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将风险辨识管控挺在事故隐患前面、将隐患排查整改挺在事故前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四)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后,要进一步强化实施外包工程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现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无证上岗的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将外包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 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快速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 (五)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分析隐患成因,制定落实消除措施,特别要进一步把顶板分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考核兑现。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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