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警示教育,郭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获行政处罚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12-05 17:12   点击率:273打印】【关闭

“以案释法”警示教育,郭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获行政处罚

 

近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报告称:“在我乡XX村委会XX小组山上有人违法占用林地建盖牛圈,请派执法人员前来调查处理”。经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派行政执法人员调查,郭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X乡XX村委会XX小组山上非法占用黄某某、郭某某家自留山建盖牛圈。经林业工程师实地测量鉴定,涉案林地林种为用材林,地类为乔木林地,占用林地面积为298平方米。

郭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山上非法占用黄某某、郭某某家自留山建盖牛圈。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给予郭某某一是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二是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共2980.00元的罚款。

郭某某缴纳罚款2980元后,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未对林地进行恢复,新平县林草局以催告书通知郭某某履行恢复原状的处罚,经催告,郭某某不执行恢复原状,同时对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新平县林草局向新平县人民法院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恢复原状。新平县人民法院向郭某某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提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缴纳罚款后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林地应当进行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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