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开垦林地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擅自开垦林地 【案情简介】 2024年04月22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报案:祝某某在新平县者竜乡向阳村委会中山小组山上非法开垦林地。接报后,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进行调查。 经查,2024年03月间,祝某某擅自在者竜乡向阳村委会中山小组“大麦地山头”山上实施非法开垦林地拟种植茯苓和黄竹草。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测量鉴定,开垦面积为1466.60㎡(2.2亩),地类:乔木林;林种:用材林;优势树种:云南松。其行为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和《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对祝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于2024年11月09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即:1466.6㎡X3.5元/㎡X0.8倍=4106.48元(肆仟壹佰零陆元肆角捌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典型意义】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执法队员在此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擅自开垦林地种植茯苓、黄竹草、柑桔等农业经济作物的行为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将触碰法律红线。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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