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新平县水塘镇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完善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切实推进新平县供排水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成本调查和监审、组织听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定价程序,并报请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新平县水塘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塘镇供排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2.15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0.85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由1.40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1.20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终端用水由4.00元/立方米调整为5.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1.2元/立方米)。 二、继续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一、二、三级阶梯价格按最终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1:1.5:3的比例确定,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其价格按1.30元/立方米执行;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0-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其价格按1.95元/立方米执行;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25立方米以上,其价格按3.90元/立方米执行;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到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照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立方米,超出部分执行正常价格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T 168-2019)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用水量超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 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用水量超定额30%(含)以内的, 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 2倍加收(累进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 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 3倍加收(累进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四、特殊人群价格优惠政策 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根据云南省政府114号令及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免收污水处理费,具体优惠是以户为单位,每月每户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的其供水价格按1.3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20立方米部分按2.15元/立方米执行。对水塘集镇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孤儿等人群免收水费。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水塘镇供排水价格调整关系到水塘镇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供排水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等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和节水意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供排水单位要切实做好价格公示,多渠道、多形式做好供排水价格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此次供排水价格调整有效落实。 (二)供排水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优质供水和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加强供水管道维护管理,做到及时抢修,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强成本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可靠的新型计量技术,提高水务管理效能。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及时反馈水价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六、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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