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平县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管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平县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7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县民政局进行成本调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新平县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定价方案》,通过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讨论,并提请新平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公益性安葬(放)实施价格和管理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收费标准 由于我县公墓多,各个公墓的建设情况不相同,成本难以统一,建议不考虑成本,只考虑实际,为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便于群众接受,确保社会稳定,按照我县目前最高的每个墓位收取3000元的实际,建议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为3000元/穴·20年,允许下浮。 (二)相关规定 1.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公墓建设费以及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绿化管养等费用,不包括墓碑及墓架费用。 2.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每次收取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为便于管理,鼓励、支持20年一次性收取。 3.各地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确定,一事一议中须明确所收费用的列支情况。 4.不在本方案中的定价项目按《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相关政策配套措施 (一)实施惠民殡葬减免补助政策 按《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20〕26号)文件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的本县籍村(居)民死亡,减免火化费、遗体接运费和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公墓安葬后再给予2600元的补助。 (二)建立完善价格收费公示体系 建立完善价格收费公示体系,督促公墓运营管理机构通过本部门网站、收费窗口及其它载体将本地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 (三)强化价格执法 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公墓管理运营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宣传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和救助保障措施,提倡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和节地环保的丧葬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其他措施 原各乡镇、街道报县民政局备案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停止执行。本文件下达后,督促各乡镇、街道重新报备价格及收费标准。 三、方案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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