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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从业人员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接受处罚


来源:新平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3-11-28 09:11   点击率:511打印】【关闭

一、案情介绍2023 年 10 月 31 日,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卫生 监督员对新平XX造型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新平 XX 造型 工作室店员白 XX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开展美发经营活动。经过调查核实,新平XX造型工作室员工白 XX 未依法取得有效《健 康证》擅自开展美发经营活动一月余。 

二、调查与处理: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拍照,现 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相关人制作询问笔录,所提取 的证据有 1.现场笔录 1 份;2.现场照片共 6 张;3.白 XX《询问 笔录》1 份;4.白 Xx《身份证》复印件 1 份;5.新平 XX 造型工 作室《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 份;6.《卫生监督意见书》1 份。 该案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进行案件受理,立案,经过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案件合议,行政审批等程序后,县卫生监督局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 1.警 告;2.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新平 XX 造型工作室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 从业人员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以 处罚。

四、案件分析:本案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认真 谨慎、规范、调查取证深入细致,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 地进行了询问、书证固定。案件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原则,程序规范合法,根据 《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第八、11、 一档的规定,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的从业人员人数为 2 人及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已停 止营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给予当事人 1.警告;2.罚款人民 币 500.00 元。“四小”行业门槛低,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场 所变动大,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经营者卫生意识淡薄等特点,但 我们也应当规范“四小”行业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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