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2023 年 6 月 15 日,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卫生 监督员对新平县 XX 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新平县 XX 酒店未 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安排未取得有效健 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经过调查核实,新 平县 XX 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 KTV 经营活动十一月余、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 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二、调查与处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拍照,现场 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相关人制作询问笔录,所提取的 证据有 1.现场笔录 1 份;2.现场照片共 15 张;3.杨 XX、赵 XX 《询问笔录》各 1 份,共 2 份;4.杨 XX、赵 XX《身份证》复印 件各 1 份,共 2 份;5.《卫生监督意见书》2 份;6.新平县 XX 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该案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进行案件受理,立案,经过调查取 证,调查终结,案件合议,行政审批等程序后,县卫生监督局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 1.警 告;2.罚款人民币 5500.00 元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新平县 XX 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证》擅自开展 KTV 经营活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以处罚。 四、案件分析:本案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认真 谨慎、规范、调查取证深入细致,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 地进行了询问、书证固定。案件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原则,程序规范合法。本案 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1.公共场所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2.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工作,执法人员按照《玉溪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分 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 5500.00 元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在政务网公示,达到惩戒目的,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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