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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蓝某某非医师行医受到处罚


来源:新平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3-11-28 09:11   点击率:180打印】【关闭

1. 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及违法事实 

2023 年 7 月 13 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卫 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与老厂乡卫生监督协管站协管员在当 地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老厂 街 147 号附 4 号许某某出租屋进行巡查检查,发现蓝某某在 该一层铺面擅自设置口腔诊疗场所,蓝某某现场未能出示《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本案 2023 年 7 月 13 日立案,2023 年 9 月 25 日调查终 结,经过调查后证实:蓝某某未取得医师资质从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许某某出租屋一层铺面擅自开 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和裁量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 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对蓝某某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5250 元,并 处人民币 2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 执业活动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 典型意义 

非医师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破坏正常的医疗市场秩 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恶劣, 必须从严查处。本案中,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执法 人员发现线索,果断采取措施,对蓝某某非法行医行为进行 查处,体现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保护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的责任担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 震慑了违法分子,遏制了非法行医行为,具有较好地警示和 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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