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年版)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货物 | 1 | 服务器 | A02010104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8 |
| 4 | 复印机 | A02020100 |
| 5 | 投影仪 | A02020200 | 用于测量 、测绘等专用投影仪 除外 。 | 6 | 多功能 一体机 | A02020400 |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 的设备入此 , 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 7 | 触控 一体机 | A02020800 | 包括室 内 型 、户 外 型 触 摸 屏/ 互动屏等 。 | 8 | 打印机 | A02021000 |
| 9 | LED显示屏 | A02021103 |
| 10 | 液晶显示器 | A020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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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11 | 扫描仪 | A02021118 |
| 12 | 碎纸机 | A02021301 |
| 13 | 乘用车 | A02030500 |
| 14 | 电梯 | A02051227 | 包括载人电梯 、 载货电梯 、载 人载货两用电梯 、消防电梯等。 | 15 | 不间断电源 | A02061504 |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 、在线 式不间断电源等 ,也称UPS。 | 16 | 空调机 | A02061804 |
| 17 | 家具 | A05010000 |
| 18 | 复印纸 | A05040101 | 包括再生复印纸 。 | 19 | 基础软件 | A08060301 | 包括操作系统 、 数据库管理系 统 、 中 间件 、办公套件等 。 | 20 | 信息安全软件 | A0806039901 |
| 服务 | 21 | 云计算服务 | C16040000 |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 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基 础服务 、平台服务 、 应用服务 等 。未实施框架协议的 , 仅单 项或批 量 采 购 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的云计算服务入此 。 |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22 | 网络接入服务 | C17010200 | 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 通道 , 利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 与 网络的连接服务 。未实施框 架协议的 , 仅单项或批量采购 金额 20 万 元 以 上 的网络接入 服务入此 。 | 23 | 机动车保险 服务 | C1804010201 |
| 24 | 物业管理服务 | C21040000 |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 门 不 能承担 的 办 公 场 所 水 电 供 应 、 设备运行 、建筑物门窗保养维 护 、保 洁 、 绿 化 养 护 等 项 目 , 以及纳入物业管理服务项 目 的 保安 、 餐 饮 、 会 务 接 待等 内 容 。 未实施框架协议的 , 仅单 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5 万元 以上 的物业管理服务入此 。 | 25 | 印刷服务 | C23090100 |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 单证 印 刷 服 务 , 票 据 印 刷 服 务 , 文件印刷服务 , 公文用纸 印刷服 务 , 资 料 汇 编 印 刷 服 务 , 信封印刷服务 , 日 历 、 名 片 、 卡 片 、 广 告 等 的 印 刷 服 务 。 未实施框架协议的 , 仅单 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5 万元 以上 的印刷服务入此 。 |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26 | 车辆维修 和保养服务 | C23120301 | 指在省内执行的载货汽车 、汽 车挂车 、乘用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 27 | 车辆加油 、 添加燃料服务 | C23120302 | 指在省内执行的载货汽车 、汽 车挂车 、 乘 用车 等 车 辆 的 加 油 、充电 、 添加 LNG、CNG、 氢能等服务 。 |
注 : ①本 目 录的品 目和编码根据财政部 «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22〕31号) 制定和解释 ; ②表中所列品目包括所属下级品目; ③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 、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 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00 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 ) 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400 万元 , 州、市、县 、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二 ) 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 五 、有关执行要求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 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地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省本级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 , 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 ,《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确无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 , 可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除涉密采购以外的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 并承担代理服务费用。驻昆以外的省级预算单位 ,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 ,也可以执行省级或办公所在地的框架协议及电子卖场协议。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集中采购机构跨级 、跨地区接受采购人委托 ,框架协议或电子 卖场接受驻昆以外省级单位采购情况,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集中采购代理行为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等规定 ,积极探索框架协议采购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小额、零星货物类项目 ,以及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可以实行全省联动的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限制开放式框架协议实施范围,不得变相、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 、资格库 。 采购项目同时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内容 , 可以分开采购的 ,采购人应将属于目录内的内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不能分开采购的 ,应将项目整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 ) 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 、绿色发展 、科技创新和本国产品等政策目标 。 政府采购 ,其中包括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 ,应按照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等文件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应在预算编制时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并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予以落实 ;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以及预留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应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府采购应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级预算单位(包含食堂外包单位)应按要求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 ,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 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政府采购应支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用水单位优先采购使用纳入国家相关推广和指导目录、水效等级高 、通过节水认证的节水产品、技术和装备 。 政府采购应支持科技创新。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 、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率先购买 ,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对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水平医院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 (三)关于联合采购 对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可在自主自愿 、权责清晰的基础上 ,授权主管预算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中一家采购人 , 将项目合并后实施联合采购 ,提高采购效益 。 (四)关于全流程电子交易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 ,实现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投标响应、开标评审、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全过程电子化、数字化,并逐步推动远程异地评审。 (五)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根据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要求,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疫情、重大灾害等原因开展的紧急政府采购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以及政府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在完成招标采购活动后 ,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备案,或者由行政监督部门向财政部门推送相关采购信息 ,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作脱密处理。 六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 , 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及标准自2024 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同时废止 。 (三)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确定政府采购范围、限额、方式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法确定并公布。《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云政办函〔2020〕115号,以下简称“2021年版集采目录”)印发以来,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发展环境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财政部修订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出台了新采购方式即“框架协议”,对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云南省财政厅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集采目录”)。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七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并与《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统一为一套编码体系。 三、主要调整变化 2024年版集采目录与现行的2021年版集采目录比较,主要调整如下: (一)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主要作如下调整:1.减少品目数。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将集中采购品目由2021年版的39个精简到27个。具体是:删除“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磁盘阵列”、“网络存储设备”、“通用应用软件”、“数字照相机”、“速印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传真通信设备”;合并“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为“打印机”,合并“乘用车”和“客车”为“乘用车”。 2.品目内容调整。“家具用具”不再仅限定“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和“柜类”,“印刷服务”增加“单证印刷服务”、“票据印刷服务”、“文件印刷服务”、“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的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增加“以及纳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保安、餐饮、会务接待等内容”,“互联网接入服务”修改为“网络接入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修改为“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和“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明确为“在省内执行”。 3.部分品目规定限额。物业管理服务和印刷服务规定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入内(未实施框架协议的)。 (二)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规定报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不宜“一刀切”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明确工程项目在招标采购中不同的适用规则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法律适用、监管边界和采购方式,指导预算单位依法开展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四)明确框架协议采购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框架协议以封闭式为主,各地不得超出适用情形开展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全省联动。 (五)优化电子卖场采购管理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原则上框架协议实施一项,电子卖场取消一项。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提高同步提高,该额度的内涵和要求不变。 (六)指导未设置集中采购地区的集采工作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宜自行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除委托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外,还可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集中采购职能,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该政府机构承担。 (七)强调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要求 落实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要求,包括:《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关于推广合同节水管理的若干措施》(水节约〔2023〕242号)等。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扩展到各级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水平医院。 (八)明确提高采购效率措施 具体执行要求见《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云财采〔2023〕12号)。 四、术语释义 (一)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2024年版集采目录中所称“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同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政策: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政策是指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推动实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五)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非招标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中,出现“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时,其中“招标投标”一般仅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事项;“政府采购”除政策功能外,一般仅指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事项。 五、新旧版集采目录实施的衔接 2024版集采目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21版集采目录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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