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政务)信息的发布管理,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交易中心施行政务和信息公开的所有股室。 第三条 成立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为成员,分级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严把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关。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依法审查”原则,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无错误。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正在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股室、站所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由承办股室、站所将文件及所对应的电子文档送局办公室发布。股室、站所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涉及其他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征得该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清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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