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动态清理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我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信息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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