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持有云南省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些优抚对象可享受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照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结算后,依托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信息推送至结算平台,结算平台依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自动计算补助待遇,各统筹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对信息无误后,按照经办流程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汇至该优抚对象的银行账户,实现“一站式”结算。 一、优抚对象一站式医保的保障范围 根据云退役发〔2023〕8号文件,优抚对象一站式医保的保障范围是如下五类人员: (一)残疾退役军人;(二)在复员军人;(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优抚对象即时结算服务出台的背景情况 2011年2月,为给优抚对象提供方便快捷、及时有效的就医报销服务,民政部门推出了优抚对象“一站式”医保报销服务,当时还没有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老年烈士子女”这两个优抚对象群体。 三、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60岁以上烈士子女”未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况说明 (一)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2011年7月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进行认定的优抚群体,于2011年12月31日开始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60岁以上烈士子女”,是按2012年1月20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予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进行认定的优抚群体,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给予这部分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虽然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60岁以上烈士子女”自2011年起享受生活补助,但由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没有把这两类群体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畴,故优抚对象“一站式”结算服务也没有把这两类群体纳入范围。 (二)因前几年中央和省下达的医保资金结余较多,全省各市州都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60岁以上烈士子女”这两个优抚群体纳入了优抚医保的保障范围,其中玉溪市在2019年8月下发了《玉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玉退役军发〔2019〕33号),将这两类对象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资金来源实际上仍为中央和省的其他类人员的结余资金,这两类人员仍然没有专项的医保资金保障。 (三)随着近几年优抚对象各项资金使用的精准化,国家审计署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加强了优抚资金的使用审计和监管工作,各地州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60岁以上烈士子女”纳入中央和省医保资金报销的行为被认定为超范围使用医保资金,被责令整改。 (三)2023年1月30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印发了《云南省优抚对象“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8号),通知中的适用对象中未包含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60岁以上烈士子女”,这两类人员若再继续享受优抚对象医保将是违反上级政策的行为。 (四)云南省的政策要求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即2023年1月30日起执行,玉溪市为了最大限度给予这两类人员优待,向省厅争取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新政策前,对这两类人员仍然给予了优抚医保费用的报销。 (五)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是党和政府非常关心的一项工作,但也要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党和政府会考虑这部分人的优抚医保待遇问题,请大家给予支持和理解。 相关政策咨询可致电0877—7710025或到平掌乡便民服务中心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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