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经查,新平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登记成立,该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为车牌为云F71***的车辆提供过车辆检测服务,并为该车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530322221129001202),该检验报告由授权签字人杜某某审核并上传到检验监管系统。此次检验的车辆为解放牌中型自卸货车,经检验合格后上传到检验监管系统的资料图片中,车辆外观与行驶证不符、货箱两侧车架号不一致,云F71315车辆行驶证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FNG5RJD9AFC03520☆,该公司授权签字人杜某某审核并上传到检验监管系统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FNG5RJD9AFC035520,两个车辆识别代码不一致。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车辆识别代码:☆LFNG5RJD9AFC03520☆与☆LFNG5RJD9AFC035520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三、相关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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