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0-26 11:10   点击率:166打印】【关闭

一、基本案情

今年5月19日晚本局同新平县公安局、新平县文化旅游局、消防队联合对新平KTV、娱乐场所、音乐餐吧接纳未成年人等情况进行检查,在发现新平餐吧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新平餐吧于2022年10月26日申请办理取得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从事餐吧服务、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于2023年2月份实际开始经营以来,新平餐吧未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核实以及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示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示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19日接纳了XX(身份证号:530427200609XXXXXX)1名未成年人进入其所经营的音乐餐吧的5号桌同其余的3名成年人一起消费乐堡牌啤酒,共消费了24瓶。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实际开始经营以来,当事人未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核实以及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示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示的情况下,接纳未成年人到所经营到音乐餐吧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营业性音乐餐吧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和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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