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我局接到桂山派出所提供线索,有一辆车牌为渝A.....的油品运输车在新平县山河路明珠家居广场旁路边为车牌为云F.....的新平至元江的客运车加油。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林某承认当天上午,他为车牌为云F.....的客运车加了52升0号柴油,销售价为7.00元/升,共收取油款现金368.00元,当事人林某现场未能提供销售柴油的《营业执照》。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新平县山河路明珠家居广场旁路边销售52升柴油给车牌为云F.....的客运车,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柴油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8.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相关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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